两名人大博士生致信冯小刚,称“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只在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过程中提出,而在2月28日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全文中并未提及,多日来的各界争论只是纠结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草案讨论稿。
这两名博士颇有点娱乐精神,差不多是拿冯导当傻子哄。查一下正式颁布的法律,这一句改成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冯导当然明白,个人能上广告推荐食品的,多半就是名人了,且以演艺明星居多。
身为政协委员的冯小刚说起话来还是更像一个贺岁片导演:“这个法规,演艺界人士比较有意见。”张艺谋则不愧为奥运会开幕式和国庆联欢晚会的导演,义正辞严地说:“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公众人物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不过我觉得,两位导演说得都太文艺或者太宣传了。法律不是娱乐,也不是政治,要讨论的话需要更详细的分析。
这个法律的出台,的确是解决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它的基本内容,《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有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增加了“个人”这一项主体,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我很怀疑它是否会严格执行,感觉进步得有点让我跟不上趟了。
按照这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明星去做广告就算看到了质检部门的大红公章,甚至更多权威部门的煌煌大证,也不行,因为也可能是虚假广告。其实电视、报纸上的大多数虚假广告,审批手续都是完备的。要求明星比质检部门还专业,的确是为难他们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星们有意见完全可以理解。
按照我过去的认识,产品出了问题,代言明星肯定脱不了干系。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明星只顾着喊冤,有点可笑。明星本身是品牌,三鹿也是品牌,两个品牌捆到一起来忽悠消费者,赢了双赢,输了当然是双输。明星输在哪里?首先是形象受损。假如他们自己并没有欺骗谁,反倒是被质检部门骗了,那么为了自己的形象,应该找质检部门打官司去。在这种情况中,我觉得他们对遇人不淑而招致的公众谴责或误解,都只好认了,而且应该出来为产品的受害者道歉。但是,因此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好像有点苛严了。
不过目前明星代言的另外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明星除了被质检部门蒙骗外,自己也主动参与了撒谎。还是以三鹿奶粉为例,每个代言明星都说自己千挑万选才选中了它,孩子每天都喝。其中绝大多数都在撒谎,有些人甚至连孩子都没有。
明星可能会说,我是在扮演角色,就像演电影一样。当然不是这样,广告不是电影。无论多么发烧的粉丝也知道电影中的那个人不是你。但在广告中,你并没有第二个身份,消费者会认为那就是你本人,是你本人的看法、你本人的推荐。这是一种公然的欺骗,不管产品有没有毒,消费者都可以把明星告上法庭,因为这种做法本身就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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