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民政局发出通告,凡在本市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的单位,包括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的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都需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5·12”汶川大地震后,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群众慷慨解囊,除了纷纷向市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捐款捐物外,还有许多直接或通过其他机构间接向四川灾区捐献了钱款物资。为了加强对这部分款物的使用途径的审计和监督,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将对这部分捐赠、募捐活动等进行备案和通报。
募捐活动结束后,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各单位所募捐的款物,应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募捐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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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募捐活动需要备案或通报?
答:凡是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除了由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的之外,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以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所得资金和物资,都应到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此外,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都应分别报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他途径向灾区直接捐赠的款物,也应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备案和通报制度是针对“5·12”汶川地震捐赠和募捐特别要求的吗?
答:不是。国家民政部今年4月28日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次在“5·12”汶川地震捐赠工作中提出这个要求,是对备案和通报制度的进一步重申。
●为什么要建立救灾捐赠、募捐活动的备案和通报制度?
答:建立备案和通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市的救灾捐赠和募捐行为,加强审计和监督,保证社会捐赠的每一分资金和每一样物资都用于援助灾区,同时,也便于汇总统计。
作者: 陈里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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