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栖霞寺1937》
为迎接抗战胜利60周年拍摄的电影《栖霞寺1937》公映后,影片的合作方却为拍摄资金发生争议,由传真法师为法定代表人的南京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藏公司)状告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投资比例归还投资余额210万元。昨天,南京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合作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余额108万余元。
2004年11月29日,南京栖霞古寺传真法师与精汇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就传真法师提供素材并参与创作的电影剧本《栖霞寺1937》由精汇公司负责拍摄达成协议,约定由传真法师募集资金交由精汇公司拍摄影片,预算费用超过1万元的支出,必须报传真法师认可后方能执行,影片发行后根据发行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2005年7月8日,由传真法师任法定代表人的三藏公司与精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三藏公司出资480万元,精汇公司出资320万元,分别汇至《栖霞寺1937》剧组账号,双方并就资金使用、利润分成、知识产权等进行了约定。影片公映后,精汇公司迟迟未能报告账目,经有关部门委托,南京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就影片摄制组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发现,精汇公司的八笔计140万元货币出资与财务提款惊人一致,对于其是否从财务提款缴入作为出资,还是出资后立即抽逃出资,注册会计师提出疑虑;审计报告认为管理费中列支了140万元服装费疑点重重(包括难民服装2400套、每套240元,僧人服装90套、每套320元等),无法确认该费用是否真实;此外,审计对劳务费列支的真实性也无法作出判断,且根据合同单笔超过1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未经传真法师认可的有13笔,计45万多元。据此,三藏公司将精汇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归还拍摄影片的投资余额210万元。
2007年6月7日、2008年5月15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传真法师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投资余额的主张成立,对于审计中发现的5项存疑费用支出,法院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及走访调查,确认不能认定为支出的费用共有181万余元,加之审计报告中的收支余额66500多元,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被告应返还原告108万余元。
昨天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现为南京玄奘寺住持的传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审计报告不难发现精汇公司出资虚假,费用支出不仅没有向他报账,而且演员服装价格离奇,电影中难民临时用的服装每套高达240元,每套僧人服装更是高达320元,而他经讨教相关业内人士,估算出《栖霞寺1937》一片的支出大概在400多万元。传真法师说,经过两年诉讼他这个出家人总算追回了108万,但距离210万的诉讼请求还有差距,他将和律师商议后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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