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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恐吓”传媒避自己刑事责任

  陈冠希昨午打破沉默承认欲照是其私人照片后,随即透过律师行向各大传媒发出新闻稿,强调自己是版权拥有人,提醒传媒未经其许可,发表、复制或散布照片,即属违法,又指会保留一切权利。陈的举动似乎显示在事件中他已没有刑责,不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法例,任何人包括拍摄者,若曾发布淫亵照片,均须负上刑责,故除非陈向警方交出其电脑,证实其未发放该等照片,否则他尚未算“甩难”。

大批市民昨在铜锣湾围观大型电视屏幕,收看陈冠希记者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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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冠希昨虽举行记者会,但未有回答记者提问,对于事件中他是否涉刑责,尚未澄清,包括:一、相中的各女事主,是否在不自愿情况或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拍摄?二、他本身曾否发放有关欲照?律师会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组主席熊运信则指出,按《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任何人若曾发放淫亵照片,一经评级为淫亵及不雅照片,即使是拍摄人或版权持有人,也属发放,须负上刑责。据悉,现尚有女事主未与警方联络,故拍照状况的疑点尚未厘清。


  私人地方难以偷拍起诉

  至于若有人偷拍欲照是否犯法,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授张达明指出,一般偷拍是引用游荡或行为不检罪起诉,但只涉在公众地方发生的偷拍行为,私人地方的偷拍则难以起诉。

  另外,随陈冠希昨确认自己为拍摄者,进一步确认了相中人的身份,即属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四原则,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保护个人资料。今次陈冠希遭人盗取私人照片,令人质疑他是否曾采取足够的保安措施,就陈冠希是否已违反私隐条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言人表示暂不作评论。

  陈冠希昨透过代表律师胡关李罗律师行发出新闻稿,指陈冠希是其与女性朋友亲密照片的版权拥有人,照片相信是遭人从陈冠希处盗取,未经同意而分批在网上发放,之前从未向公众提供,是受知识产权保障的专利材料。

  以法律行动保护受害人

  该行指自上月廿八日,大量该等照片被传媒下载,按《版权条例》第廿二条,下载本身已侵权,而不论照片有无遭编改,复制及发放复本予公众,将构成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对陈冠希及有关人士造成极大的伤害。该行认为传媒利用照片所作的用途已超越法例所容许的合理处理。陈冠希于本月四日已发短片呼吁停止复制及发放照片,但情况仍持续。陈冠希已向其法律代表发出指示,采取法律行动以保障所有事件受害人的利益,他并表明保留一切权利。

  张达明指出,陈冠希表明自己是照片的版权持有人,若有巿民或网民续下载及发布,或会遭陈冠希循民事追讨赔偿,并要支付昂贵的诉讼费。至于之前传媒发布有关照片,陈冠希是否有追索权,张指当时陈尚未澄清自己是版权持有人,故即使告上法庭传媒也可以此作争拗。

  

(责任编辑: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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