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了《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传输机构在节日期间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指出,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
为严肃纪律,广电总局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进行重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通知》还提醒各地转播、传输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通知》强调各级播出机构和管理部门要实施好“专人值班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确保节日期间有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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