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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博友:陈冠希阿娇“激情照”事件法律底线

  曾倍受“偷拍门”事件打击的阿娇,近日又因网上流传的一张陈冠希和阿娇的“激情照片”再次卷入漩涡的中心。对此,阿娇所属的英皇公司已经报警,同时向香港地区的媒体发表了声明。而作为另外一位受害者,陈冠希已经委托律师找出幕后黑手。

这不禁让人想起四年前刘嘉玲裸照事件在香港曾经掀起的轩然大波。该事件甚至引起特区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于压力,刊登刘嘉玲裸照的《东周刊》不仅刊登道歉启事,而且立即停刊、3名主管引咎辞职。除此之外,《东周刊》还被裁定为第三类淫亵物品,当时任职的总编辑蒙汉明、执行总编辑李倩修、编辑王剑文,连同新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大日本印刷(香港)有限公司均被控发布淫亵物品。

  可见,香港法律对明星的隐私权存在着完善的法律规定。大陆的法律也一样,对于不仅明星包括普通公民的隐私权都有严格的保护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揭露散布公民隐私的,如果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要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行为人恶意通过网络手段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当然,不仅直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者构成犯罪,而且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故意传播,继续扩大恶劣影响的人,也一样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说,陈冠希和阿娇的“激情照片”,别说没有事实根据,假如就是客观事实,也一样不能在网上传播,否则必将受法律的惩处。

  另外,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均享有的民事权利,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其隐私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并不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丧失自己的隐私权。

  第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一个人在名誉权、隐私权方面都是平等的。明星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中的自然人,他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享有一般民事主题所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明星应当和其他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二,从实践来看,又存在着有特殊的情况。由于明星比较容易引起公众的极大的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在客观上肯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前一天在某地购物或者吃饭,第二天可能就会见报等。他们过着一种实际上比常人更加透明的生活,时时刻刻都在被人注意,被人评说,甚至时刻会被炒作。这种情况使得客观上他的隐私权,甚至肖像权可能受到限制。

  第三,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在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利益面前都是要让步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也是如此,要受到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卫生等特殊条件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丧失,而是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总而言之,我国的现行法律不管对于普通公民还是明星的隐私权均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违背客观事实,故意歪曲诽谤侮辱他人,或者故意散布传播他人隐私的,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得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天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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