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亮剑》网络传播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及第三人湖南生力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共计7万元。
审理查明: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电影《天堂的眼睛》和电视连续剧《亮剑》的合法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6月,湖南网通在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和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某网站中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该两部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湖南网通是网站的所有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就擅自在其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上述两部作品,供互联网用户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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