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乐经纪人就“耿乐证实‘乐蓝恋’”独家声明
声明 |
陕西某报刘姓记者未作任何采访,杜撰“耿乐证实‘乐蓝恋’”一文,于
2007年5月11日登载于该报网络版,由此在网络大量转载。
该刘姓记者亲口承认作假,但视为自然,拒绝道歉。
各司其职,敬业为劳动者之本份,付出可视为自然。所以遭遇跟踪、偷拍,艺人可以不报怨,但回应与否有如记者提问与否,个人自由。身为记者,保证新闻真确性也属自然----不可愚弄公众和同业媒体,此乃基本操守。
在此,请此刘姓记者公开向公众道歉。我方保留法律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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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乐经纪人芳华
2007年5月12日 | | |
(责任编辑: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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