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周璇》尚未公开播出,该剧的原创作者与制作单位却先在上海市二中院民事法庭上亮相,为剧本稿酬对簿公堂。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对这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先公司被判支付陆寿钧编剧费37.8万元。
2005年8月,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为筹拍电视连续剧《周璇》(暂定名),委托陆寿钧创作该电视剧的剧本。为此,双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陆为中先公司创作30集剧本,每集编剧费为15000元,总计45万元。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剧本集数增加为36集,每集编剧费不变,总报酬为54万元。2006年7、8月间,36集电视连续剧《周璇》摄制完成。陆寿钧称,中先公司仅给付了16.2万元稿费后,尚有37.8万元的稿费却一直未支付。
中先公司表示,仅收到陆交付的31集剧本初稿,且每集字数严重不足,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先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相当的报酬。完成的电视剧是中先公司另外委托他人创作的剧本拍摄的,不同意陆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如约向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汤某交付了剧本手稿,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完整剧本初稿等辩解,不符合事实。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委托创作义务,被告未支付后续编剧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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