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梅花档案》与《凤凰迷影》之间的剽窃纠纷终于有了最后结果。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对此终审判决,《凤凰迷影》制作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单位构成侵权,并赔偿《梅花档案》经济损失50万元。
2005年,《梅花档案》在北京电视台开播后,立即引起了广大观众的热烈反应,有调查显示,该剧的收视率达到了13.7%,获得北京台全年收视冠军。后来该剧制作方发现,在这之后播出的24集电视剧《凤凰迷影》多处使用《梅花档案》中的独创性内容或相似剧情。
去年8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凤凰迷影》剧使用了《梅花档案》剧本,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判决4被告单位赔偿50万元。
随后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单位提出上诉。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对比结果,《梅》剧与《凤凰迷影》剧构成相似。《凤凰迷影》的编剧兼导演于立清,虽然参与了中视公司改编《梅花档案》剧本过程中的一些工作,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作为作者参与了《梅花档案》剧本的改编,不能证明其对《梅花档案》改编剧本享有著作权。《凤凰迷影》制作方的行为已构成对中视公司等4家单位所享有的《梅花档案》剧本著作权的侵犯。
据介绍,市高院的终审判决自从判决宣判那天就立即生效,如果《凤凰迷影》制作方等没有按照判决规定时间支付赔偿金,《梅花档案》制作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小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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