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金马奖全新定位,为拓展视野、符合繁华盛开的文化精神,将以往争议性评审团奖项赋予新时代定义,确定将奖项更名为“福尔摩沙影片奖”与“福尔摩沙个人奖”,并订定完整的竞赛规则,让此奖项更具有竞争性与荣耀。
有鉴于过去历年金马奖所颁发“评审团大奖”、“评审团特别奖”、乃至于“年度最佳台湾电影”、“年度台湾最佳电影工作者”,立意良好却予人模糊不清印象,电影基金会与金马执委会特地重新开会研议奖项规则,决议让此奖项规模与视野更宏大,希望摆脱以往各方媒体与电影界人士对此奖项的误解。
因此除了更名“福尔摩沙影片奖”与“福尔摩沙个人奖”,更赋予宽容与鼓励性的条文规则。除了增加“入围名单”的角逐制度,由本土初选评审遴选出至多三部最能肯定台湾电影成绩之作,让此项奖成为正规竞赛奖项,而入围者也有心理准备感受其竞争性,得奖者更能感受其尊容。
再来,则是放宽影片之入围资格,任何影片只要符合六项条件中之三项条件,便有资格入围与角逐“福尔摩沙影片奖”,如此,不仅增加影片广度与深度的竞争性,更欢迎并刺激国际对台湾电影的投资,而不至于使得这个奖项成为自我保护的锁国奖项。只有个人奖项部分,依然是针对年度最优秀的中国台湾省电影幕前幕后从业人员给予鼓励。
福尔摩沙奖项相关细则如下:
奖项名称:
〈影片部份〉 〈个人部份〉
1. 福尔摩沙影片奖 1. 福尔摩沙个人奖
入围名单:
〈影片部份〉 〈个人部份〉
影片至多三名 个人至多三名
入围资格:
〈影片部份〉须符合以下至少三项条件 〈个人部份〉
1. 出品公司其中之一须为台湾登记有案者,或出品人其中之一须持有中国台湾省身份证。
2. 导演其中之一须持有中国台湾省身份证。
3. 二分之一以上重要演员(主配角合 计)须持有中国台湾省身份证。
4. 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人员须持有中国台湾省身份证。
5. 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拍摄场景位于台湾。
6. 影片内容以台湾文化背景为主。
附注:1. 所有影片类别皆可角逐
2. 资格之认定如有争议,将交由评审团决议。
入围及得奖权利:
〈影片部份〉 〈个人部份〉
1. 入围者核给奖金新台币五万元及证书一份。
2. 得奖者核给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奖给金马奖奖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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