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中国演艺员人体写真”第一人称号的舞蹈演员汤加丽(汤加丽新闻,汤加丽说吧),近日再次因为“人体写真”事件遭遇到第三次官司。经历了一次原告与一次被告身份的汤加丽,与之前曾合作完成《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摄影师张旭龙第三次对薄公堂。面对张旭龙为法庭提供的内容荒谬、逻辑不符的“证据事实”,汤加丽无法容忍决定奉陪到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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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真日记招来官司缠身
自2002年与摄影师张旭龙合作推出自己的写真《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后,汤加丽与张旭龙先后于2004年2月与2004年6月分别以“张旭东诉汤加丽侵犯著作权案”和“汤加丽诉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肖像权案”对薄公堂。 事件皆由汤加丽与张旭东之前拍摄的人体艺术写真的使用权问题而引发。就在2006年7月两人又因汤加丽的新书《汤加丽写真日记》而再次引发矛盾,原告张旭龙诉汤加丽、现代出版社、秦皇岛市清华书店侵犯名誉权。张旭龙认为汤加丽在新书中的文字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谩骂的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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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龙认为汤加丽在新书中披露有关“写真风波”及“被迫出版写真集”等事实情节均不存在,由于汤加丽的新书导致自己刚接手的新戏泡汤,为自己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150万元,为此张旭龙还特别的出示了“证据事实”:2002年2月16日与汤加丽签署的《模特拍摄协议》和因为汤加丽的新书导致自己270万元的影片编导费用泡汤。
怒斥证据事实逻辑荒谬
2006年初,张旭龙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汤加丽、现代出版社和秦皇岛市清华书店。之后汤加丽在开庭前三天经现代出版社才得知惹上官司,自己并未收到任何法院的传票,对方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而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且身在北京的张旭龙为什么非要选择在秦皇岛打官司,汤加丽对此表示质疑。[我来说两句]
不仅如此,作为原告的张旭龙向法庭出示的《模特拍摄协议》中的汤加丽身份证号码年份“1976”写成了“1926”可以看出明显的造假痕迹,当汤加丽要求鉴定笔迹时,法院以超出鉴证日期为由拒绝!种种值得怀疑的地方,让被告汤加丽难平心中的委屈和愤怒,始终相信邪不胜正的汤加丽表示奉陪到底讨个说法。
目前,此案正在一审过程中。
(责任编辑:老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