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电视连续剧《陆小凤》酬金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上影春天影业公司支付赵为廉酬金人民币4万元。
2005年5月24日,上影春天影业公司与赵为廉签订《陆小凤》剧组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担任剧组制片主任,聘用期限自2005年5月24日至同年10月10日,酬金每集5000元,合计10万元。 但因制片商缘故,该剧拍了7部14集后,剧组便呈停工状态,赵为廉今年3月把春天影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酬金7万元。但春天影业则称,已支付了赵某5万元酬金,双方是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赵某起诉应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更何况赵某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时效。
审理中,法院查明赵为廉原本就有正式的就业单位,被招进《陆小凤》剧组是临时聘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对于劳务纠纷,法律规定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该纠纷的时效也不受60天的期限限制。
法院还认为,对于赵某报酬的计发和核算,是根据赵某完成的工作任务,即每集5000元,共20集。现赵某只完成了14集的拍摄,那么赵某所主张的报酬也只能按此标准计算,故制片商还应继续支付4万元薪金。(来源:据《新闻午报》) (责任编辑:小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