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香港著名导演尔冬升与星皓电影有限公司,就履行执导合约及电影《三少爷的剑》的版权问题对簿公堂,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开审。星皓公司指出,公司与尔冬升原签订2年合约,尔同意制作6至8部电影,并执导2部电影,但最终只制作了3部电影(《男人四十》、《异度空间》和《好心相爱》)。星皓认为,不仅未能履行合约,尔冬升还将《三少爷的剑》“不当地”售予星皓,因此总共索偿620万港币。
庭审当天,担任尔冬升律师的李柱铭透露,尔原与星皓老板王海峰签约,协议于2001至2002年的两年内,替星皓制作6至8部电影并执导2部电影,酬金共540万港币。 但至2002年,尔只制作了3部电影。李解释说,尔冬升一直向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开拍不下10部不同电影的意念,有些获得王的接纳,但最终却因不同原因未拍成。李指出,提出创意也算是尔冬升的工作,但拍不成戏并不是他的责任。为此,尔冬升向星皓提出反申索,指星皓欠薪60万港币。
此外,星皓指尔冬升提出改编开拍古龙小说《三少爷的剑》,当时尔自称已向古龙之子以14万港币取得开拍电影的版权,于是星皓向尔冬升购买了有关版权。
但是,公司后来却得知,尔冬升取得的版权其实并不能转售,于是要求尔赔偿。但李柱铭解释,尔冬升于1999年因看中武侠片将大行其道,于是向古龙著作的版权持有人及古龙的儿子,以14万港币购买开拍《三少爷的剑》的版权,其中一项条件是尔不能将有关版权转售或转移。尔先是向嘉禾推销此戏,当时嘉禾表示有兴趣,为表诚意,给予他14万港币及代缴他为此戏而付出的开销,但嘉禾中途放弃开拍。尔于是与王海峰洽商开拍,为表诚意,也将14万港币及超过21万港币的开销费用交给尔冬升。但李柱铭强调,这并不代表星晧已向尔买下有关版权,“诚意金”只是行内的规矩,故尔冬升并没有将版权转售。据悉,案件将于本周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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