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的电视剧《长恨歌》才落下帷幕,该剧编剧之一赵耀民与碟片发行方之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署名权纠纷已经升级成了一场官司。上周五,赵耀民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诉状。被告是该剧碟片发行方: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和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赵耀民在诉状中提出,电视剧《长恨歌》的编剧为蒋丽萍和赵耀民,但是碟片上却写着编剧:蒋丽萍(执笔)、赵耀民。如此署名,极易使公众和观众误认为他在剧本创作过程中未执笔,而仅承担了辅助性工作,这对他的署名权构成了侵犯。赵耀民认为,同样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创作者应该依法依约享有同等的署名权。因此,他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在该电视剧的发行地域范围内登报道歉;判令停止销售侵权制品,或采取改换该音像制品的印刷封套等更正、澄清措施,并在再版时正确标注作者;判令被告共同支付他赔偿金5万元人民币及律师费2万元人民币。
对赵耀民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之一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至今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但他们还是对这场纷争作出了积极回应,发表了三点声明。同时,针对双方争执不下的“执笔”两字,该剧制片人贺子壮也给出了一个明确的阐述。
贺子壮认为,如果《长恨歌》一剧完全按照整个剧本创作的过程来署名的话,最符合事实的表述方式应该是———编剧:蒋丽萍(张可颐部分的初稿、黄奕部分的重写及扩充,全剧的修改、统稿和定稿)、赵耀民(黄奕部分的部分初稿)。但贺子壮表示,以这种形式在电视剧片头字幕中署名是根本不可能被允许的。但仅用排名先后来区分两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对这个电视剧的贡献又明显不够,所以制片方才在蒋丽萍的名字后面加上了“执笔”二字。他认为,“执笔”一词在集体创作的项目中是有其特殊含义的,并不是指只有那个“执笔”的人才动手写过剧本,而其他署名编剧的人没有动过笔的意思,它只是表明了某一位编剧的特殊重要性。这一点在以往的戏剧、影视创作中也是有先例的,并不像赵耀民说的是“闻所未闻”。
海润公司表示,按照合约承诺,海润公司已经给了赵耀民“编剧”的署名权。对于电视剧《长恨歌》编剧署名权的纷争以及由此引发的官司,海润公司表示十分遗憾,“这种局面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既然赵耀民先生已经诉诸法律,法律对此事自会有公论。”同时他们也相信,事件的发生也许是件好事,它将给目前影视界发生的诸多合作纠纷提供一个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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