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赛事活动期间,选手所有资料、现场影视、声响、形象及上报资料等均视选手自愿向组委会提供,版权归组委会享有并使用; 2、在赛事结束后半年内,组委会可向有关传媒机构及企事业推荐提供既使用有关资料; 3、各分赛区选出进京参赛选手,需要先与大赛组委会签署相关合同的合同书; 4、组委会享有盛典活动条文的解释权。
(责任编辑:老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