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沉寂两年多的“黄健中录音带丑闻事件”再起波澜,女演员张钰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三位大导演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及刊登相关文章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告上法庭,并提出了40万元的经济赔偿。
张钰三导演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张钰起诉说,于敏在2004年1月2日发表在《中国广播影视报》的文章中指责她因为没有要到戏份,就跟她那个副导演的妻子大吵大闹,说导演强奸了她。这位导演“吓得差点跳楼,后来朋友用钱才摆平了此事”。 张纪中在文中则说:“这个女人(张钰)很坏的,很可怕,她在我们的《蓝色妖姬》里演过一个群众演员,当时就用这个方法坑过黄健中。黄健中根本不可能做这种事。”
同月9日的《中国广播影视报》还刊登文章,转述了于敏对张钰的陈述,称张钰向他借过几千元钱没还,还拐走了他的手机。
张钰认为于敏的话带有明显的诽谤性。三位导演所说都不是事实,他们与《中国广播影视报》共同对她构成了严重的名誉侵权。她表示,提出的40万元的经济赔偿是她这两年来一直没有拍戏的损失。
此外,张钰的代理人还指出,就“录音带事件”,黄健中曾在媒体上说他喝酒是四五瓶的量,可他出事那天只喝了两瓶就醉了,当时记者问他是否怀疑被下了迷药时,黄健中则表示“没有证据不能这么说”。代理人由此认为,黄的话给别人一种暗示,影射张钰在其中做了手脚,对张的名誉造成损失。
被告
我们说的都是事实
昨天,三位导演都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了律师负责诉讼,他们都认为自己所说的是客观事实,所以不存在侵权。如张纪中和于敏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认为,两位导演都是从社会道德角度出发对张钰作的评价,不存在故意侵权之说,且张纪中记得跟媒体说的是他在拍《蓝色妖姬》期间听说张钰曾用类似的方式坑过别人,是在另一个剧组中,并没有指出是黄导演;于敏当时对媒体说的则是张钰曾通过别人跟他借手机和钱,结果就再也没还。
黄健中的代理人也认为,黄健中对媒体说的都是客观事实,没有侵权。
而被告《中国广播影视报》则认为,张钰所提出来的文字,只占当时那篇2600多字文章的一小部分,只有20多字。况且文章中还有记者采访张钰本人的内容,两方面都有报道,所以也不存在侵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张纪中和于敏还请出某影视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作证。他证明说,大约5年前拍《侠客行》时,张钰曾到剧组找某副导演大吵大闹,原因是两者有“暧昧关系”,而该副导演曾答应给张钰在某剧中安排角色却没有兑现,后来张钰曾去副导演的夫人家闹过。
对于这一说法,张钰立即反驳说,她确实曾经找过这副导演,但不是大吵大闹,吵闹的原因也不是为了“暧昧关系”。她说,之前两人曾吃过饭,饭桌上副导演提到某导演经常玩弄女孩子,她便表示了对该导演的不满。这样就惹着了这位副导演,结果角色就没了,这样她才去找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
黄健中
不谈此事不谈此人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案通过电话向黄健中询问,黄导表示,他对这件事不是很清楚,并说:“我这一生都不会再谈这件事了,这个事情发生后,我同亲人、朋友都没有再说过这件事、这个人。我怎么可能说那些话呢?百分之百没说过。我就不谈这个事情了。”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初,女演员张钰对媒体称其手头有两盒录音带和其它相关证据,证明导演黄健中曾于2002年6月1日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关系。而后来黄健中却没有按照“规矩”给她安排角色演戏。黄健中在随后的记者采访中回应,当天确实和张钰吃过饭,但喝了两瓶啤酒后他就开始神志迷糊,完全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
2004年1月2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记者采访张纪中、黄健中、于敏的文章。
来源: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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