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各大媒体关注的演员王伯昭诉香港演员张卫健、谢霆锋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张卫健、谢霆锋在民事上有重大过失,但由于王伯昭未能提供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为了防止发生演员人身伤害,剧组导演在事前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在正式拍摄前演员之间就打击强度进行了演示。但在拍摄过程中被告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演示强度击打王伯昭,造成王伯昭轻微伤(上限),据此,应认定二被告有重大过失。虽王伯昭认为二人借表演名义共同故意对其进行殴打,依据不足,但民事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剧情需要,剧组要求为理由,认为演员在拍戏过程中受伤是经常发生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而慈文公司因张卫健、谢霆锋在依慈文公司的指令参与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王伯昭人身受到侵害,故应该与张卫健、谢霆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王伯昭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节,因王伯昭受伤后慈文公司已支付相关的费用,王伯昭现提出的经济损失又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书面赔礼道歉一节,虽张卫健与谢霆锋已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张卫健与谢霆锋已在媒体上两次刊登《致歉声明》,对给王伯昭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表示了歉意,不良影响已经消除,故该项请求也未予支持。
综上,由于王伯昭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王伯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王伯昭的代理律师称,这个判决对演艺界也是一个震动,至少,认定了被告方的过失。据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要上诉。(李晓杭)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18日20时许,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小鱼儿与花无缺》摄制组在北京市怀柔飞腾影视公司拍摄该剧第三十四集第八场戏,根据调整后的剧情安排由小鱼儿(张卫健饰演)与花无缺(谢霆锋饰演)击打杀父仇人江别鹤(王伯昭饰演)尸体,具体由小鱼儿掌掴江别鹤的脸部,由花无缺踢江别鹤的腿部。
拍摄前,该剧剧组导演提出"以不伤害对方(王伯昭)"为准的要求,张卫健、谢霆锋根据导演拍摄要求在正式拍摄前与王伯昭进行演示,剧组为王伯昭加装护垫。但在实际拍摄过程中,因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拍摄前演示的力度击打,致使王伯昭受伤。当日,经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休息三天。
2004年9月19日至2004年10月4日,王伯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四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左大腿严重软组织损伤,左肾轻度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频发性心房早搏。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伯昭的损伤属轻微伤(上限)。
事后张卫健与谢霆锋两次在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2004年12月21日,王伯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卫健与谢霆锋对其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书面赔礼道歉,由慈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卫健、谢霆锋及慈文公司均不同意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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