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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歌手含笑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价值69.8万元的跑车一辆。昨天,北京丰台法院一审驳回含笑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此案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原告含笑诉称,2003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车协议,原告购买被告莲花跑车一辆,价款为69.8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给付首付款14万元,并于2003年3月10日,原告、建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但被告却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
被告公司称,公司与含笑签订贷款购车合同时间是2003年3月9日,放款是2003年3月10日,放款时间是交付车的时间,到如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公司称,车辆已经交付给含笑了,是他朋友2003年3月12日到公司提走的车,所以不存在没有交付车的事实,所以他们不同意含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含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偿还贷款后两年多的时间内要求被告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他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车辆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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