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唱、反赠票、反行业垄断、反公款追星
国务院日前出台了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演出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有的远远超过了过去的营业性演出管理体制所能界定的范围,其中的一些现象,如假唱、公款追星、假慈善演出等等事件层出不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与争议。因此,有关演出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可谓恰逢其时,而刚刚出台的新条例,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首先,新条例中,大众的视线焦点自然集中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让许多人感到高兴的是,演出市场中以往模糊不清的许多灰色地带,这回可有了个“说法”。 这次新条例明确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假唱将导致“次品市场”与“道德扭曲”的后果,无疑是给民愤极大的假唱判了“死刑”。 尽管如此,假唱如何界定,却又成为接下来热烈讨论的话题。实际上,随着音乐制作技术的发展,是否停留在剧场艺术已经不是假唱与否的问题就能够解决的。从这个意义内来说,解读新条例,人们无法回避的是,它规定的是在营利性的现场演出中不要出现假唱,应该以真实的声音、真实的情感面对观众,而电视则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这个问题仍然有取舍的极大空间。 新的条例还实实在在地为演出消费方做了保障。新条例规定,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另外,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这样一来,以往引起人们极大愤慨的假义演,就要经过审计部门、受捐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还有公款追星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规范。但同样,新的问题产生了,政府部门的职务行为及其隐藏的腐败风险仍然存在,这需要更透明的监督机制才能高效运行。 其次,新条例为营业性演出的良性市场运行“松绑”,提供了相对宽松政策,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对外壁垒的突破,以及对实际早就存在的演出市场个人经营主体的合法化确认。 以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并且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只能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也被取消了,如此一来,不少靠倒卖此类批文赚钱的演出公司的不劳而获之路将就此终断,总体演出成本降低了,受益的还是观众。 总的看来,新条例的积极、务实的作风确实与时俱进,其直接面对市场终端、不回避主要问题的革新勇气已经展现,对市场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同时,具体实施细则令人期待,我们希望新条例能够真正贯彻实施,并且与市场形成良性互动,能否促进演出市场和谐发展,还需要时间来验证,毕竟,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本报文娱评论员 江海蓝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营业”,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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