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电影电视艺术形象及其它时尚领域艺术形象的化妆造型技术水平,鼓励化妆造型艺术与技术的创新发展,推动化妆造型艺术的广泛应用。更好为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及其它时尚娱乐领域服务,增强影视艺术人物形象与时尚艺术人物形象的视觉效果,特举办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
第二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大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倡导科学实效的经济思想,突出创新设计理念,体现影视化妆造型技术与时尚化妆造型技术特点和艺术特效。
第三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设影视化妆造型艺术类和时尚化妆造型艺术类两个分项奖。
第五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的参赛范围是全国各省市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各影视公司、艺术院团院校化妆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领域从事化妆职业化妆造型师均可报名参赛。
第六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成功举办后,将每两年举行一次,作为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化妆专业常规赛事。
第七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的评审工作由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大赛组委会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办公室设在秘书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评审委员会由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著名影视、时尚化妆造型师、影视导演明星、国际名模等11-15人组成。委员名单报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确定。
第九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按每个专业组别分设金、银、铜奖。特设影视化妆造型专业单项奖:最佳中国古代造型奖;最佳老年跨度造型奖;最佳塑型化妆造型奖;时尚化妆造型类单项奖:最佳舞台时尚造型奖;最佳晚宴梦幻造型奖;最佳民族时尚造型奖;获奖者将获得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颁发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如在比赛进行中发现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取消比赛资格,撤销其奖励。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首届专业化妆造型艺术精英大赛按照化妆设计制作中所特有的因素,即整体效果、创意构思、妆面效果、发型效果、服装饰品搭配进行综合评定。满分值:100分。各项评分标准如下:
(一) 整体效果:指化妆造型作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整体效果是否严谨合理,是否体现了人物特点。满分为20分。
(二) 创意构思:指化妆造型作品的创意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表现形式是否新颖,技术难度高底。满分为10分。
(三) 妆面效果:指化妆作品的面部整体效果,粉底、眼线、腮红、眼影、唇形、眉形等是否符合人物创作特点,色调是否协调合理。满分为30分。
(四) 发型效果:指化妆作品的发型创意效果,是否与妆面和谐一体,是否体现了创作人物的外形特点。满分为30分。
(五) 服装饰品搭配:指化妆作品的服装饰品的搭配是否符合整体妆容需求,色彩质地与整体是否和谐。满分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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