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昨天,本报刊登的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文章引起了许多的疑问。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昨天再次认真解读了“中宣部有关同志解答《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全文(刊发于《人民日报》2005年3月7日第九版)。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颁布,对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主办单位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定。《办法》指出,有资格举办全国性评奖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一类是国家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除此之外,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新闻媒体如确需要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这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国家级机构才能举办全国性评奖,新闻媒体等亦有资格按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但全国性评奖的门槛更高了,举办奖项的资格也要求得更加严格。
根据上述规定,由民间机构与电视台等媒体合作举办的各类音乐排行榜颁奖,亦必须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能不能审批通过、能不能再颁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办法》中的另一条规定则无疑会对目前的各种音乐排行榜颁奖产生极大的影响,那就是“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由于音乐排行榜评选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就决定了这类奖项具有必须一年一评的特殊性,然而随着《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推行,这样的评奖周期显然已变成违规的了。但若按照两年的周期评选,将会给主办方带来大量的难题需要解决,两年内积攒的大量歌曲如何进行评选,评选什么样的大奖,怎样才能体现年度的市场走向,“年度歌手”改为“两年度”?还是统统换掉奖项名称重新评选?……这对各类音乐奖项来说,可真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变化的改革。
据悉,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配套的一些具体政策措施正在研究制定过程当中。
编者按:本报昨天刊登于33版的文章,成文后未经文中所提到的秦振贵同志的认可,导致其中出现了理解上的较大偏差,特此向广大读者以及被采访者秦振贵同志表示深深的歉意。(记者任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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