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娱乐讯:近日张惠妹被台湾财政部追讨2000年在内地举行演唱会的三千万新台币(约七百六十万港元)收入的税款,张惠妹昨昨从美国越洋委托蔡朝安律师发表四点声明,强调绝无逃税。
据报道,张惠妹与税局的争议的主要是她2000年在内地举行演唱会的七百六十万港元收入,应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或是“薪资所得”,若是前者,则可扣除百分之四十五成本后再交税,若是后者,只可扣除七万五千元新台币(约一万九千港元)的免税额,两者差额相当大。据悉,收入超过三百七十二万新台币(约九十四万港元),需课征百分之四十税款,张惠妹若败诉,最多要缴付一千二百万新台币(约三百万港元)税款。
昨天身在美国的张惠妹律师发出四点声明:一.张惠妹小姐应税所得均依法申报;二.所得税申报性质与税捐机关认定歧异部份,已进行法律程序;三.艺人演出酬劳性质究竟为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需有关单位厘清;四.希望各界基于爱护张惠妹小姐,别作无谓揣测或影射。
张惠妹接受访问时,表示心情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她强调一直以来都依法报税,补税应是认知差异问题,她已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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