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电视剧《玲珑女》因联合出资署名和北京地区的发行权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朝阳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删除《玲珑女》联合摄制单位中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电视台、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的署名;浙江省电视剧制作中心立即停止在北京、上海、山东、天津四地区发行《玲珑女》;浙江省电视剧制作中心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向原告北京大秦影视文化广告传播公司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大秦影视文化广告传播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北京音像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玲珑女》VCD;北京飘亮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玲珑女》V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