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香港明星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公开登报向张柏芝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的包装,并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被告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赔偿的其中25.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合约书》, 双方约定:张柏芝同意参加东洋之花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的演出;广告使用时间:沐浴露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护肤品: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东洋之花公司应付张柏芝广告肖像权买断及演出酬劳为人民币250万元和新闻发布会酬劳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张柏芝以东洋之花公司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及东洋之花各类香皂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洋之花公司及上海太平洋百货公司淮海分公司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柏芝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03年7月11日达成协议: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柏芝人民币51万元;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承诺自调解书签字之日起不再生产张柏芝在该诉讼中所指产品(即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及东洋之花各类香皂);张柏芝放弃对本诉讼所指产品而产生的一切权利,除非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又生产包装上记载的保质期为2005年7月以后的诉讼中所指产品。 2002年9月2日,张柏芝在上海市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清爽去屑400克促销装)一瓶,该产品载明保质期到期日为2005年2月26日,当地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2003年7月10日,张柏芝又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超市购买了东洋之花花之雨养肤皂特惠装一个(三块牛奶润白型养肤皂),其保质期到期日为2005年1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见证了整个过程,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2003年8月12日,张柏芝认为东洋公司和重庆家乐福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前提下,擅自在生产和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张柏芝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洋之花公司在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的外包装上使用张柏芝肖像,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亦不属在上海诉讼时张柏芝已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东洋之花已构成对张柏芝肖像权的侵害。张柏芝提供其在重庆家乐福公司购买的东洋之花皂类产品,其载明的保质期到期日为2006年1月4日,已超出了在上海法院调解时确定的保质期2005年7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中所指产品属张柏芝已明确声明放弃权利的产品。故张柏芝提出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