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莫名其妙成了某林木公司的“形象代言人”,该公司是否侵权尚无定论
早报讯 最近,葛优的形象出现在了北京的路边、在木头支架上粘贴的劣质海报上以及向路人散发的小传单上,成为某林木公司的“形象代言人”,难道葛优要去种树了?
记者按传单上的电话拨过去,对方忙不迭地介绍公司业务。在得知记者意图后,这位方经理介绍说,葛优正是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并且刚刚参加完公司组织的一个招商活动。与此同时葛优为公司所拍摄的广告已于8月1日起在北京电视台1至3套投入播放。对于接下来可能参与的代言活动,方经理表示尚不清楚。记者随后向各方求证此事。北京电视台总编室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没有这个广告。”电视台十分肯定的说法和林木公司的说法形成了明显的误差。
记者连续几天收看了北京电视台1套和3套的广告,也没有发现此广告。随后,记者又向葛优求证,电话始终没有接通。最后,记者通过葛优的经纪人、朋友等辗转得知,葛优的确曾参加过该公司举办的一个招商会,但并未做过其形象代言人,对于自己在活动中的肖像被如何使用,也不得而知。
将明星参与招商活动时的照片直接用于公司广告,这算不算侵权?中国政法大学的李韵秋教授肯定地表示:“侵权”!但要追究起法律责任并不容易,比如说,葛优的光头能否采用?葛优说过的话能否引用……当知名人士被人利用时,除了有强烈、明确的商业炒作,一般没有侵权,起码没有侵犯名誉权。”李老师表示,现在不少公司都采用一种廉价方式做明星广告,那就是邀请明星出席由公司举办的活动,并趁机留下其肖像,或引用其话,作为广告图片或广告语,但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势必带来广告市场的混乱。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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