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赵毅付1.44万元 赵毅表示已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本报讯(记者 李奎)近日,朝阳法院审结了因演员赵毅拒不履行经纪合同而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赵毅被判令向北京梧桐树文化经纪公司支付经纪报酬1.44万元。赵毅对此判决不服,已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梧桐树文化经纪公司是演员赵毅的独家经纪公司,双方曾约定该公司全权负责赵毅在全球范围内的影视剧演出、各种商业及非商业活动、出版等,全权代表赵毅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所有演艺事业,该公司的经纪报酬采取与赵毅分成方式支付。 据梧桐树文化经纪公司诉称,赵毅将接拍电视剧《我爱你,中国》的全部片酬7.2万元据为己有,并自行接拍了《午夜惊魂》、《黄金时代》、《康定情歌》等影视剧,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毅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合约书,支付自己经纪报酬6.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 赵毅辩称,他承认自己接拍了上述四部影视剧,但当时双方签订经纪合同时,梧桐树公司并没有成立,并不具备主体资格,他是在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双方不存在经纪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梧桐树公司与赵毅签订的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故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20%的经纪酬劳,依梧桐树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得知赵毅参演《我爱你,中国》获得7.2万元片酬,其他三部影视剧的片酬情况则无从获知,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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