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首届声乐器乐舞蹈大赛”活动各选区的组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大赛活动的各个环节万无一失,使大赛活动成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的艺术大赛活动,特制定赛区工作守则如下: 一、 关于报名组织工作 1、执行初审制度,谢绝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赛事活动; 2、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报名表,由工作人员指导选手认真填写; 3、在选手报名时,可收取参赛费或赛前培训费。所收费用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4、同一选手,在选拔活动中,最多可报两个项目。 二、 关于赛事活动组织工作 1、制定初赛、复赛、半决赛和总决赛工作计划; 2、有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工作; 3、在赛区内是否设立分赛区、设立多少,由承办单位决定;如设立,需签订责任书,并报请大赛组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4、在赛事活动前必须落实赛事场地、评委。赛事场地要求具备活动条件,宽敞明亮,利于选手表演发挥;评委人数和资质须符合要求; 5、要求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纪律,不接受礼品,不开后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选手的水平给予客观评价; 6、负责维护赛场秩序,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赛事活动现场; 7、赛事活动未结束前,不得提前公布选手的成绩; 8、赛事活动结束后,评委和工作人员均不得修改选手的成绩; 9、各项目进入复赛的名单,须在活动前确定,并向选手公布,在比赛过程中,除出现成绩并列情况,不得扩大或缩小名额,以确保赛事的严肃性; 10、按排外地选手的食宿,确保食宿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三、 关于经费筹集工作 1、本届赛事活动属社会文化活动,严禁出现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不得接受选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赞助费; 2、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如赛前培训、获奖后的宣传包装、作品出版、商业演出等----不得以组委会的名义收取费用; 3、找协办单位,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拉硬拽,也不得违背赛事活动宗旨乱许愿; 4、协办单位以资金或实物形式赞助,可承诺冠名、主要负责人进入赛事活动组委会、广告宣传回报等,也可同意协办单位以先期投资后期回馈的形式参与赛事活动,但不得接受协办单位指定选手获奖的要求; 5、本着社会文化活动社会办的精神,在不违背赛事活动纪律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多条途径筹集活动资金; 6、筹集资金严格控制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成本和乱发资金; 7、在资金方面,赛事活动组委会将独立进行文化产业模式运作,从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渠道筹集资金,并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 关于优秀选手推荐工作 1、在选手报名参赛过程中,对有关奖项和获奖以后的安排,不作任何承诺; 2、在赛事活动进行前后,应积极利用媒体对选手进行客观宣传,提高选手的知名度; 3、为获奖选手建立个人艺术档案,积极向文化艺术机构推荐选手,为选手创造艺术实践机会; 4、教育选手正确对待比赛结果,不要因为一时的失败或成功而影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 5、对有培养前途的选手,应积极为其创造进修的条件,使其尽快成才。 五、 关于工作人员要求 作为国家级大赛的工作人员,代表着大赛组委会的形象;鉴于大赛组织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早9点-晚5点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2、保持组委会工作场地的环境卫生,每日按时打扫,不得随意乱扔纸屑、乱弹烟灰; 3、思想工作正派,言谈举止文明,树立服务观念做好服务工作;坚持“三公”(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大赛规程,遵守职业道德; 4、上班挂牌工作,保持衣着整洁,注意个人形象和组委会形象; 5、雷厉风行、积极行动,既分工负责,又协同作战,提高工作效率; 6、待人热情,处事周到,减少错误和失误,圆满完成组委会交办的任务; 7、坚持原则,对选手和选手亲属,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 8、在选手的出场顺序、名次、比赛成绩等事项上,不得私自做主,如发现此类问题,须立即停止工作; 9、工作人员应协调好与评委、选手及比赛现场、媒体等方面的关系,按原则办事,不得私自许愿,如发现此类问题,按违纪处理; 10、提倡工作人员无私奉献精神,对积极主动工作,不讲报酬,不计个人得失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得过且过,斤斤计较的工作人员,应给予批评,对其中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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