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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6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著名蒙古族歌唱演员腾格尔因沈阳一家音乐艺术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和照片,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诸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腾格尔终审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2万元。
腾格尔是中央民族歌舞团一级演员,我国知名歌唱演员,“腾格尔”一词在蒙古族语文中意为“天”。2003年8月,腾格尔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和照片,制造了该公司有其参与设立的假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请求法院判令腾格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的姓名和照片,并向腾格尔书面致歉,赔偿腾格尔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后,腾格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格尔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18日,为证明腾格尔公司的侵权行为,腾格尔的委托代理人鲁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腾格尔琴行”,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琴行营业员进行询问。问及该公司与歌唱演员腾格尔有什么关系时,营业员回答:“我们经理与腾格尔是朋友。”在琴行营业区显著位置有被营业员称为经理的人与歌唱演员腾格尔二人的合影照片一张。照片的下方有“与著名歌星腾格尔合影”字样。在琴行营业区墙壁上挂有苍狼乐队部分人员与琴行营业员称为经理的人的合影照片一张。
一中院认为,腾格尔是我国著名歌唱演员,为公众所认知。腾格尔公司尽管经过工商登记,但企业名称与腾格尔的姓名权相冲突。腾格尔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容易使人误以为与歌唱演员腾格尔有关。并且腾格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肖像、对消费者称经理与腾格尔是朋友等,可以认定腾格尔公司具有使用腾格尔姓名的故意,构成对腾格尔姓名权的侵害。
一中院还认为,腾格尔公司在“腾格尔琴行”营业区悬挂腾格尔与腾格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影,根据照片悬挂的场所及“腾格尔琴行”营业员的说明,可以认定该公司有利用腾格尔肖像进行赢利活动的故意。腾格尔公司认为照片是合影照片,法律没有禁止其使用,但合影照片中所承载的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腾格尔公司应当承担侵害腾格尔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一中院据此作出驳回腾格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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