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文的《芬妮的微笑》官司引起各方关注。日前王志文的律师童明友发来邮件称,王志文是被人制造伪证加害的。
童明友在邮件中称,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剧组2001年制定的8条规章制度,经过质证证明该证据不是出自2001年,而是出自2003年。这一行为被揭穿后,制片人王浙滨在法庭作证时承认8条规章制度是2003年出自她家的传真机。原告出具假证是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王志文必须参加影片宣传的强制义务。正是因为合同无此条款,王志文的行为才不构成违反合同,原告正是为了弥补这种根本的不足,才会刻意伪造证据,意图加害于王志文。 (作者:谢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