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就赵忠祥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丰台法院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并发回丰台法院重审。走出法院的饶颖跪在法院的大门口,痛苦不已。
上午9时30分,饶颖早早地来到法院。10时,法官开始宣布裁定结果。
2004年4月15日,饶颖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忠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赵忠祥提出管辖权异议。2004年5月13日,丰台法院裁定,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仍由丰台法院审理。随后,赵忠祥不服该裁定,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饶颖于2003年10月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颖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法院认为,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赵忠祥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程序不当。
听到判决结果后,饶颖在法庭上忍不住失声痛哭,并大喊出7个“不同意”(这个结果),也拒绝签字。此时,赵忠祥代理律师王富签完字表示,饶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且赵忠祥本来就没有侵权,更不会有侵权的发生地,对于这个结果,王富表示不愿意发表过多的言论。
皇甫大卫告诉记者,今天法院是针对“一事不二审”的原则作出的判决,结果让他“出乎意料”,对2003年饶颖在海淀法院和一中院的起诉和上诉,自己还不了解。这个判决结果意味着丰台法院还要再就此案的程序进行审理,案件还是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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