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KTV歌厅是否缴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的问题,近日因为国际唱片业协会授权发出万封律师函,而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昨日在采访省版权局版权处时获悉,省版权局联合省文化厅将针对夜总会、KTV歌厅、迪斯科舞厅等各种使用音乐盈利的场所,于近期全面启动收取其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工作。省版权局陆幸生处长表示,必要时将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省版权局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版权局2000年的试行文件《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对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场所规定按营业面积进行相关收费。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元。 对于KTV歌厅中播放的MTV作品著作权,陆幸生表示,目前国家相关文件只是对作品的“音频”做出了相应规定,MTV中的“视频”即图像部分的收费标准,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操作起来还有一定困难。 (张希 史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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