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雷在接受采访时回忆说,8日当天下午,由于要拍一场陈祖明与阿娇划竹筏的戏,他们就托当地一位村长向村民租筏子。说好了是每只90元。没想到中午一大群村民跑到剧组来交涉,说给他们的钱少了。“当时我们争执不下。正当我帮村民数钱时,就发现一个昆明的记者(指云南信息报社郎启波)带着两个北京记者对着我一阵猛拍。这个记者在《倩女幽魂》时就和我有过矛盾,我觉得他是故意的,就很生气地制止他们。一位北京记者就用粗口骂人,双方吵起来,另外两名记者还给了我几拳,我还了手,被我们的司机拉开了。他们(记者)就认为是我们动手了。然后我们就往前走,可能那位昆明记者不服吧,经过我身边时猛地撞了我一下。这实在是触犯了我的尊严,于是矛盾激化了,司机又过来拉架,另外两个记者也动手了,大家就打成一团。”
维权疑问:在场的剧组工作人员有一百多号,明显处于弱势的3个记者会愚蠢到拿鸡蛋碰石头吗?他们又有什么理由先动手,有什么动机去挑衅呢?从事情一开始,记者就有现场录音,如果是记者先挑衅先骂人,那么剧组为什么要把保存了对他们有利证据的录音机、照相机抢走,而且立刻洗掉这些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呢?
让这位戚雷先生当剧务实在是太委屈他了,编剧才是最适合他的职业。不仅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且还有本事把受害人变成施暴人,而他这位真正的“打手”却堂而皇之地跳出来“控诉”被他打伤的记者,这实在是一出现代版的“人间喜剧”啊!
10日下午,南方都市报采访《千机变2》剧组,一名主要参与“打人事件”的剧务戚雷,讲述事件经过时说:“事情的经过不像网上有些报道的那样,根本不是我们先动手的。”但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从戚雷的话里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
狡辩说法一:“不是我们先动手”
采访中,剧务戚雷再三强调:“我当时不让他们拍我向村民数钱的镜头,就说‘拍我干什么?有本事去拍演员嘛!’原因是,我又不是新闻人物,又不想出名。我觉得记者既然是来采访电影的,就应该去拍演员,大家有商有量,可以给你们安排深入采访。比如说有大场面、演员到场齐全时,也不是就不让你们拍。”他还说:“剧组给我的任务就是让记者在不扰乱片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拍,包括不能用闪光灯。他们在山顶也拍了呀,我们也没干涉。但这次去拍我和村民这些事,就没道理。”
维权疑问:为什么娱乐记者就只能关注明星呢?!到现场了解村民的情况有什么问题?明星、剧组、以及现场情况都应该受到记者的关注。这不是“边角问题”。作为一名记者,去了解事实真相没有错。
在片场没有开拍的情况下,记者拍摄村民的情况并没有扰乱剧组的工作,如果说,仅仅是拍了与剧组无关的村民就要挨打的话,那么记者采访剧组正式拍摄的时候岂不是性命难保?
狡辩说法二:“拍我和村民,就是没道理”
狡辩说法三:“他们不小心掉到小溪里去了”
此外,该剧组租了十几条竹筏要“挤”在这条“小溪”里拍戏。而记者也是“自己不小心落入这条‘小溪’中的”。对于有报道说20多个片组人员围攻3位记者,还把他们打下河,戚雷解释说:“不是一起打他们,当时很多人在拉架,一乱起来,他们不小心掉下去了。”
狡辩说法四:“那就是条很浅的小溪”
对于记者被推下的河,戚雷说:“说是河,其实就是抬眼可见鹅卵石的很浅的小溪。”这就是那条村民们每天要撑着竹筏才能渡过的“很浅的小溪”。而据当地山民介绍,这条河中间水深有7到8米。 狡辩说法五:“我们不是抢劫,是帮忙保管”
对于警方对此事的处理,戚雷有些许微词:“我觉得警察有点偏向媒体。像一般验伤要到公安局指定的医院拿出权威的报告,但对这几个记者随便找家医院就行了。到晚上9点全场戏结束时,我就被带到派出所录口供,到晚上12点才放出来。但听说几个记者很早就走了。后来警察吓唬我说他们伤势很重,但我看都是皮肉轻伤。我的手也擦破了皮,这在打架中很常见的。”此外,他还记得“那个昆明记者就是警察放进片组来的”。
维权疑问:剧组打人后,派出所很快就扣留了记者做笔录,时长达4个半小时,从下午5点多到晚上10点,但也只做了两个人的笔录,而在此期间,打人的凶手和抢劫记者相机、录音机的嫌疑人还大摇大摆地在景区内晃荡,一直到当天的戏拍完之后,这位戚雷剧务才到派出所录口供。直到现在,警方仍旧没有给被打的记者任何说法。原来,警察就是这样“偏向”媒体的。
下面是记者所受的“皮肉伤”报告。冯科:脑外伤、腹肌拉伤、腿部软组织挫伤;朱振华:脑外伤、背部及右下肢软组织挫伤。这些伤都是那位戚雷剧务在打架中“常见的伤”,看来这戚雷真是条钢铁汉子啊,不仅拳头是铁打的,连心都是铁做的。不过,不晓得他知不知道,只要是轻伤,不管是不是“皮肉”轻伤,法律规定打人者都是要负刑事和民事责任的!
狡辩说法六:“警察偏向媒体,他们受的都是轻伤”
在事件发生之后,记者就这一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咨询了天津律师界著名的潘强律师,在介绍了事件的经过之后,记者提出除了打人抢劫之外,受害人能否以谋杀未遂的罪名起诉剧组,潘律师分析认为,能否以谋杀未遂罪名起诉剧组,主要看剧组是否具有四个条件:第一,剧组知不知道朱振华不会游泳;第二,剧组知不知道河水很深;第三,剧组把朱振华推下河是否早有预谋;第四,剧组推朱振华下河的行为是否实施。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受害人如果以谋杀未遂罪名起诉剧组,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的。
律师说法:可以以谋杀未遂起诉剧组
剧组百般狡辩 尽显无赖嘴脸
目前有报道说剧组抢了记者价值5万元的器材,对此,戚雷否认说:“他们报案给警察时说是我们‘抢劫’,怎么可能。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抢劫通常是在人不注意的时候图谋钱财什么的,当时现场一百多号人一起看着,我们那么大个片组,图他们这点东西吗?我们是怕当时村民多,乱得很,免得说不清了,剧组就先把他们的东西收起来,暂时替他们保管。他们不向我们要,却去报警,什么意思?”
维权疑问:当时村民是很多,但乱起来的不是他们,而正是那些所谓“高素质”的“文艺工作者”。而这些人怕的也不是村民多,是怕记者反映事实真相的录音和照片。这位戚剧务真是个热心肠啊,不仅要保管自己剧组的器材,还要为记者的采访设备操心,俗话说的真是太对了:“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记者难不成虚弱到了自己连个照相机都不能管好的地步吗?早知剧组有义务保管的服务项目,记者就应该把被抢走的录音机和照相机、被打飞的眼镜,还有被打坏的手机和对讲机主动“上缴”,以此来换取人身安全的些许保证。(撰文 本报记者 刘冬 摄影 本报记者 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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