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少林足球》自公映后,无论口碑与票房都节节上升,而身集该片老板、导演与演员于一身的星爷,早前已摆下庆功宴慰劳一班台前幕后人员;不过,昨日却查得《少林足球》违反了中国的《国家电影管理条例》,在未得到有关播映批文前,偷步在香港进行首映。若星爷被判有罪,最轻惩罚是罚电影所得之十倍至十五倍利润作为罚款;以《少林足球》截至七月廿二日的香港票房累积总数三千九百三十三万计,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
虽然《少林足球》是星爷投资的星辉公司拍摄,不过亦有两间内地的珠江电影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进行协拍,而按照中国《国家电影管理条例》,所有在中国内地放映或有内地电影机构参与制作的影片必须经国家电影局审查后才能公映。换言之,《少林足球》理论上应先通过电影局审查才可上映;但由于《少》之片名在内地受争议,电影局以片名影响佛教徒的宗教感情,亦影响千年少林寺的严肃性,故希望星辉能修改片名,但星辉公司一直强调“片名是上面批准的”而拒不修改。到放映前,星辉又因片名纠纷,将协拍之一的中国电影合拍公司告到了国家版权局,由于国家版权局尚未就这一诉讼作出裁决,国家电影局也就无法受理星辉公司的送审请求。
电影局制片处处长周建东说,《少林足球》在没有送国家电影局审查的情况下,七月八日就擅自在香港公映,严重违反了“条例”规定。国家电影局已向珠影调查此事,并将对香港星辉公司严查。负责协拍的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制片处主任范良友透露,珠影与星辉公司签订合拍合同时,已明确规定《少林足球》如要在境外(包括港澳台)搞宣传,必须先经过国家电影局审查,所以珠影得知《少林足球》在未获得电影局审查批文的情况下搞首映时,立即要求他们停办,但星辉还是坚持公映;珠影表示如果行政部门要处分,星辉必须负全部责任。
内地传媒在前天打电话到星辉公司查证时,影片策划、总监田启文承认合拍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影片必须先送审才能公映,并表示星辉公司一直在等电影局的送审通知。但当内地记者询问《少林足球》未拿到审查批文就在香港公映的具体原因时,田启文却语调激烈地表示:“不是我们不送,是电影局不让我们送!这是电影局的事,不是我们的事!”随即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根据中国《国家电影管理条例》的第3章第23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条文。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违反第7章第57条条例,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