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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评:口水仗升级成官司
2003-07-01 10:53  来源: 新快报

  王志文与《芬妮的微笑》制片方的龃龉终于由口水仗升级成了官司,这几天的报道由当事人的互相指责成了代理人的引经据典,听起来就多了几分严谨;浙江那位律师告影院在《英雄》前面加了10分钟贴片广告的事也断下来了,法院判影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口水官司的法律化让我们这些看客吁了一口气:毕竟口沫横飞是容易混淆事件真相的,而经法律滤过一遍的案子至少更接近于事实。但说句实话,在这两件事中,法律起到了多大的作用真不好说。

  王志文事件,演员这么多次批评自己演出的影片,此事在演艺界似乎没有先例,一时难断是非。印象中,法律界有一条不成文的原则: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非正义,只代表当事人的利益。照这个原则来审度王志文,演员代表的只是影片与投资商的利益,那似乎他应被判违背职业道德。然而,既然原则还不成文,尚不能达到法律———这条道德底线约束的程度,自然不能拿来评判行为。

  《英雄》贴片广告案也难免会引来“太较真儿”或者“炒作”的嫌疑。因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规定不许插播电影广告,而影院拥有的允许播放电影广告的许可证倒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原告不起诉,案子不闹开,我们就不容易知道:《英雄》那么长的贴片广告原来是电影局“特批”。

  口水仗升级成官司,未必是大案,但口水仗的官司化毕竟令人欣慰:王志文的案子断出来之后,敢说圈内外满嘴生事的“大嘴”们会从此稍做收敛,至少开口之前会想想什么话说出来后有进入法律程序的可能;而贴片广告官司牵扯出的立法漏洞,也促使电影局官员表态,“在下半年将会有关于电影广告的法规出台”。

  娱乐圈是个因利益而娱乐的地方,在有利可图的蜚短流长背后,仍然需要维护利益的东西———法律存在。(翟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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