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明星交税有章可循 演艺圈富婆“底牌”不便公开
| 2002-07-29 10:33:48 每日新报 |
刘晓庆的逃税事件沸沸扬扬地公布于众之后,演艺明星的纳税问题自然引起了普通百姓的关注,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市地税局的同志。当记者说出“刘晓庆”三个字后,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值班人员马上义正辞严地回绝道:“我们早就调查她公司的税务问题了,但现在已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我们只是协助调查。具体情况不便公开。”
记者话锋一转,向这位地税局的同志讨教明星纳税问题时,他的态度明显缓和了不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像刘晓庆这样劳动报酬畸高的人士要加征税额。《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劳动报酬畸高的人士解释为一次取得劳动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人士。对这些人士的征税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记者还了解到,除了刘晓庆这样的超级敛财大户之外,北京市目前有不少知名的演艺人士的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他们的纳税情况在税务部门的重点监控之中。而北京地税局也为这些重点纳税人做了明确的划分:年收入10万元以上,有多处取得收入或需要二次申报的人员及外籍人员为重点纳税人。这位地税局的同志还介绍说,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九类高收入个人中第五类便是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和运动员。而文艺经纪人和乐手、音响师这两类与演艺圈相关的重点行业也分别列在了高收入分类中的第六类和第七类之中。
这位同志还举例说明,如果一名演员在一部5集的电视连续剧中演出,每集报酬为20000元,一月内拍完,共取得100000元,因为他在短期(1个月)中拍完5集,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为:(1)计算费用扣除额100000元×20%=20000元;(2)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00元=80000元;(3)应纳税额80000元×40%(税率)-7000元(速算扣除数)=25000元。这位同志还指出,如达到劳动报酬畸高标准还应视前文所述情况继续纳税。
这位同志还以米卢纳税300万为例说明了名人纳税的重要性,但他也同时指出现阶段演艺市场中的一些不良风气和商业运作环节也在客观条件下造成了演艺人士逃税的现象,如“走穴”中的幕后交易,演员的真实收入也就只有天知道了。而其纳税行为自然便无从谈起,因此国家的损失是巨大的。
新报记者翟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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