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名誉权而将《南京晨报》告上法庭的田震,在赢了官司后却一直未得到对方的赔礼道歉,原来竟是致歉声明“不合格”,昨天,朝阳法院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新华日报社发出最后“通牒”。
因去年8月27日《南京晨报》在第8版刊登了该报记者写的一篇题为《“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的文章,田震以侵犯名誉权将其告到朝阳法院,因该报纸是新华日报社主办,并没有主体资格,因此法院判定新华日报社在《南京晨报》第一版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田震精神抚慰金3万元。
去年12月10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华日报社在《南京晨报》发表经过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田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此后,《南京晨报》上一直没有出现致歉声明,为此,田震只好于今年的6月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时《南京晨报》才起草了一份致歉声明,并于2002年6月26日寄法院审查。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声明过于简单,未表达出致歉诚意,并于8月12日通知新华日报社对声明进行修改。9月10日,新华日报社将修改后的声明传真到朝阳法院,但仍“不过关”。昨天,朝阳法院决定限新华日报社在15日内对致歉声明进行修改,并交朝阳法院审查,如逾期未提交致歉声明稿或经审查仍不符合要求,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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