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没经吴女士允许,某杂志将她从事行为艺术的照片擅自刊登出来,近日,北京首例“行为艺术案”在西城法院审理。
吴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秋,经朋友介绍,她和从事行为艺术的人相识,对方要帮她做行为艺术。双方约定,与该行为艺术相关的照片、资料不得在国内发表、使用。2002年初,吴女士惊讶地发现,某艺术杂志上发表了署名文章,并大幅刊登了吴女士裸体形象的“行为艺术”照片,并在目录显著位置刊登了同一幅照片作为宣传。吴女士认为,被告不经许可擅自刊登她裸体形象照片,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西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杂志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与吴女士起诉书中所列名称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了她的起诉。(叶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