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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快乐中国快乐女声”赛事(以下简称“赛事”)系由湖南卫视与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赛事主办方”,其中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娱传媒”)共同举办之大型电视活动。

  本次参赛选手必须是于报名当日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女性。报名选手如不符合该规定,赛事主办方将不予报名。如报名选手使用虚假、欺诈手段报名,产生之相关法律后果由选手及其监护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

  参赛者理解其一旦完成赛事报名手续,即表示其完全理解赛事之一切规则并同意作出本保证书项下之承诺。

  本人仔细阅读并理解本保证书之内容,并同意作出保证如下:

  1、本人自愿参加赛事,愿意严格遵守赛事主办方关于赛事之全部现行或日后不时调整之比赛规程,并同意自行承担因违反任何赛事规程所导致之全部责任。

  2、本人理解并同意赛事主办方及/或由赛事主办方共同选定之赛事组委会有权随时:

    (1)要求本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2)在本人违反任何赛事规则或在本保证书项下之承诺时,取消本人之参赛资格。

    (3)因节目播出原因修改面试以及各阶段晋级赛方案。

    (4)因节目播出原因修改面试以及各阶段晋级赛日期。

  3、本人同意,报名及在赛事过程中填写的任何资料及呈交之相关资料与文件由赛事主办方保留,并同意无论赛事进行中或终止后,无论本人参加赛事或因任何原因中途退出赛事,均无权索回该等资料。本人进一步同意授予天娱传媒无偿使用上述资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资料用于任何与赛事或“快乐女声”活动相关之宣传及推广,如:

    (1)全世界范围内与赛事有关的宣传、推广及申请赞助的活动。

    (2)全世界范围内制作与赛事有关之电视、音像等相关作品。

    (3)全世界范围内播放、推广、发行与赛事有关之电视节目。

    (4)全世界范围内以广播、网络、无线方式及/或现在或未来可能产生之一切传播途径推广、发行与赛事有关之一切内容。

  本人亦同意授权湖南卫视无偿在电视节目中使用上述资料。

  4、本人同意赛事主办方有权向新闻界、其他传媒、广告商、比赛评判团及公众人士公布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5、本人保证所提供之个人资料真实、准确;本人同意若赛事主办方发现本人提供之个人资料有任何不正确及不真实嫌疑时,赛事主办方有权要求本人作出修正,并有权要求其对新闻界、其他传媒、广告商、比赛评判团及公众人士作出解释说明,赛事主办方保留对本人实施任何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参赛资格的权利。

  6、本人同意并保证自签署本保证书之日起至赛事结束期间严格按赛事主办方的要求执行活动时间表,参加本次赛事所有推广、拉票及相关系列活动,并完全服从赛事主办方的所有安排。本人同意并保证在赛事举办期间严格听从并配合赛事主办方的一切指示及安排,且不得有任何违规或不法行为,如因不听从赛事主办方的指示而致发生意外或导致任何损失,或有任何违规或不法行为,概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并愿意赔偿因此给赛事主办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本人同意并保证自签署本保证书之日起至本人参赛结束期间,未经天娱传媒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再参与任何类型的选秀、歌唱选拔或其他演艺比赛活动或节目;本人进一步保证,自签署本保证书之日起,未经天娱传媒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快乐女声”参赛选手、获奖者或任何与“快乐女声”相关的名义参与或出席任何商业和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艺活动、影视拍摄、唱片制作、广告拍摄等。

  8、本人同意并保证全力维护 “快乐女声”形象,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均不从事任何损坏前述品牌之行为。

  9、本人同意赛事主办方有权录制播出或直播赛事面试、晋级赛、决赛阶段的实况。

  10、本人同意并保证无论赛事进行中或终止后,无论本人参加赛事或因任何原因中途退出赛事,本人在参加赛事期间或参与与之相关的活动期间的所有表演著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主持、戏剧、歌唱、舞蹈等表演及以下简称“表演著作”),均以天娱传媒或其指定的机构为著作权人,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同意天娱传媒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表演著作,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播放、上映、传输、复制、改编、编辑、出版发行、网络下载等现有或未来科技可能发明之一切手段)开发影音、娱乐、文化出版、网络等产品;本人亦同意在赛事进行期间及赛事结束后任何时间,为宣传推广赛事或行使上述表演著作权时,天娱传媒可以无偿使用本人肖像或其他形象(如动漫形象)、姓名、艺名、昵称等,均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费用及补偿,且本人承诺不就此向天娱传媒主张任何权利。本人进一步承诺,对于在赛事中本人所演唱的由本人享有词曲著作权之歌曲,本人同意授权天娱传媒对该歌曲进行独家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

  11、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如本人在赛事中进入全国准决赛二十强,则本人应与天娱传媒签署《演艺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就本人的演艺事业与天娱传媒展开独家合作,并委托天娱传媒担任本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演艺事业的独家全权经纪人,除非天娱传媒书面放弃该权利。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如本人在详细阅读《演艺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后且拒绝签署该合同时,赛事主办方有权取消本人参赛资格;且无论在本赛事进行过程中及赛事结束后任何时间本人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该合同之内容,否则赛事主办方有权追究本人法律责任。

  12、本人保证在签署本保证书时,本人并未委托任何个人或公司担任本人在文化、娱乐、演艺等相关领域之经纪人;本人并承诺自签署本保证书之日起至赛事结束期间,本人亦不会与任何个人或公司在上述领域建立委托经纪关系(本保证书第11条约定之情形除外)。

  13、本人保证签署本保证书及履行本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所作之承诺将不会造成违反或构成不履行以本人为一方的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本人保证自签署本保证书之日起,本人将不会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签署与本保证书相冲突之文件或协议。

  14、本人保证在赛事进行中,无论本人因任何原因中途退出赛事,本人均按照赛事主办方之要求公布退出原因。

  15、本人同意若有违反本保证书项下任何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之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赛事主办方之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且赛事主办方有权取消本人 “快乐女声”称号及参赛资格。

  16、若本保证书中的某一条款或某一条款中的部分表述无效,仍不影响其他条款或其他描述的法律效力。

  17、本人保证在签署本保证书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本保证书的全部内容,本人同意无条件遵守此保证书,且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订本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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