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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任私人律师:应受谴责和审判的不仅是刘晓庆
2002-09-05 09:32:38    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16年前,敢为天下先的刘晓庆在演艺界第一个为自己聘请了私人法律顾问,16年后,这位颇有法律意识的“亿万富姐”却因涉嫌偷税而成为明星中第一个因税案被捕的犯罪嫌疑人。

  刘晓庆这位宁愿遭人唾骂也不愿被人遗忘的四川“辣妹”,以这种悲剧方式向我们演绎了她人生戏剧的又一个高潮,但人们有理由相信,这决不是谢幕。

  刘晓庆这次也许真的遇到了她人生道路上最难逾越的一道坎儿。

  作为20多年来演艺界的一个标志性人物,刘晓庆创造了很多第一:自称是第一个离婚的名人、第一个年纪轻轻就写自传出书、第一个声称自己是“中国最好的女演员”、第一个自筹资金独立拍片、第一个在事业最辉煌时公开宣布息影、第一个下海经商、第一个声称自己是“亿万富姐”……可是刘晓庆还有一个虽被人忽视却意义重大的“第一”:在中国演艺界名人中第一个聘请私人法律顾问。

  1986年,刘晓庆聘请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为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开风气之先。从中可以看出,刘晓庆的法制观念一直都很强,很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我们遗憾地看到,这种法律意识虽然使刘晓庆一次次赢得了官司和纠纷,可并没有使她在日后的经商生涯中因对法律心存敬畏而相安无事,最终惹出了惊天税案。

  2002年8月8日,本刊记者独家采访了陈旭律师。谈起16年前的往事,说到眼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税案,陈旭律师思绪万千,感叹不已……

  “我们合作的那两年,她演艺生涯最辉煌。”

  说起陈旭律师与刘晓庆的交往,还真有点传奇色彩。

  今年43岁的陈旭律师,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时是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像大多数当时的年轻人一样,陈旭也是刘晓庆的一个影迷。1986年初冬的一个夜晚,他从当时一本名为《文汇月刊》的杂志上读到了一篇对刘晓庆的独家专访,访谈中刘晓庆表露了对一些个人和单位侵犯她的合法权益的苦恼。陈旭对此感到非常震惊和愤慨,他万万没有想到像刘晓庆这样的名人心中还有这样的苦楚。他陷入了沉思:一个女明星,不仅要在前台不遗余力地去建树自己的事业,还要在台后抵挡那些不知从何处射来的暗箭冷枪,法律对此就无能为力吗?联想到国外的明星都有自己的私人律师,陈旭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连夜给刘晓庆写了一封信,建议刘晓庆聘请一位私人法律顾问,依靠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聘请私人律师在今天已不算什么新鲜事,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可算是突发奇想,因为那时的律师还是国家干部呢,怎么能成为私人的呢!况且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打官司上法院是很丢人的一件事,法律能管这些家务事吗?

  陈旭并没有期待这件事能有什么结果,人家大明星是否同意暂且不说,据说当时的刘晓庆每天收到的信要用麻袋装,能不能看到信还是回事呢!可没想到半个月后,陈旭却接到了刘晓庆的电话。电话中刘晓庆还直抱歉,说外出拍片才回北京刚看到信。刘晓庆说:“你这封信写得很及时,我正想请律师帮助我解决一些纠纷呢!”见面详谈时陈旭阐述了自己的想法,刘晓庆频频点头称是,并当即表示有意聘请眼前这位年轻有为的律师为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

  陈旭将情况向所领导作了汇报,所里也非常重视,感到这是件新生事物应该支持,所以决定收费上对刘晓庆给予优惠,一年只收300元的费用。所里和刘晓庆签了合同,陈旭便名正言顺地当上了刘晓庆的私人法律顾问。这件事儿一经披露便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海内外各大报刊纷纷报道,陈旭借着刘晓庆的光儿也成了“名人”,他的名字常见诸报端,这件事也被一家媒体评为当年的十大法制新闻。其实,更大的反响来自演艺圈内,由刘晓庆始,掀起了一股聘请私人律师的热潮,陈旭后来就曾担任过侯德健、黄阿原等人的法律顾问。

  刘晓庆是个名人,也是个受争议最多的女演员,可想而知陈旭这个法律顾问当得不会轻松。一家出版社把有关刘晓庆的报道搜集起来出了一本印了40万册的书,而刘晓庆自己写的《我的路》一文就占了很大篇幅。刘晓庆与之交涉,对方不理不睬,一不道歉,二不付稿酬,三不寄样书。陈旭找到那家出版社,指出他们的做法侵犯了刘晓庆的著作权,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希望能采取理智的方式了结此事,不要闹到法庭上无法收场。对方自知理亏,马上给刘晓庆寄来了样书和稿费,并向刘晓庆作了书面道歉。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社毫无根据地披露了一条“刘晓庆要去法国留学”的消息,顿时闹得满城风雨。刘晓庆早就说过“我的艺术之根在中国”,听到这个消息后愤慨至极。陈旭立即与这家报社交涉,迫使对方不得不声明致歉。这些事对刘晓庆触动很大,看来法律顾问的作用还真大。她在拍片之余抽空给陈旭写了一封信:“有了你,很多问题得到了解决,个人的权益有了保障,在事业的奋进上减少了许多后顾之忧。看来,聘请律师此举是正确的,在此衷心地感谢你。”

  自从给刘晓庆当了法律顾问以后,陈旭也收到了大量的群众来信,向他反映哪里有对刘晓庆的侵权行为,哪家厂商又用刘晓庆的照片做广告了,哪家报纸又刊登假新闻了。陈旭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般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这样既避免了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又给对方留有余地,同时还解决了问题。其实,这么做还有一个原因是今天的律师无法理解的。当时中国的法律还非常不健全,像今天的著作权法、广告法等当时还没有,打维权官司的难度可想而知。

  当时的刘晓庆可谓春风得意,1987年她因在电影《芙蓉镇》里的出色演技而荣获第七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女主角奖。在此之前,刘晓庆得过很多的奖项,国内的、国外的有十几个之多,惟独缺少代表中国电影最高学术水平的金鸡奖,很显然,观众喜欢她,可专家不认可。虽然表面上显得满不在乎,但心气颇高、从不服输的刘晓庆一直是带着这心中难以言表的痛楚与专家暗暗较劲儿。在陈旭的印象中,那时的刘晓庆对艺术心存敬意,艺术创作的态度非常严肃,也很能吃苦,虽然是个大牌明星,但并没有多少架子,还保持着为人的直爽与率真。给陈旭印象最深的是,虽然刘晓庆给人的感觉是个非常张扬个性、非常自我的人,但她的骨子里还是有一些非常传统的东西,比如她非常孝敬父母,爱护兄妹,为人非常仗义,虽然热爱金钱,但还没有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刘晓庆有非常强烈的维权意识,谁要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是寸步不让,一定要讨个说法,甚至不惜闹上法庭。应该说这种法律维权意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还是非常前卫的。作为律师,陈旭非常欣赏刘晓庆这一点。但陈旭也感觉到了刘晓庆性格中的一些弱点,比如口无遮拦,任性而为,太招摇,太张扬,既招惹了是非,又得罪了许多人,还让很多人看着不顺眼。陈旭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给刘晓庆一些善意的提醒,可正沐春风的刘晓庆能听进去多少呢?

  也许是为名所累,也许是真的厌烦了无穷无尽的是非纠葛,也许仅仅是为了炒作而设计的一个阴谋,反正在1988年的春天,刘晓庆突然产生了告别影坛的奇怪念头。作为刘晓庆的法律顾问,陈旭建议刘晓庆采取一个大家能接受的方式,并要为自己留有后路。就这样,在陈旭起草的“我的声明”中,刘晓庆宣布已拍了25部影片的她要“息影”暂别影坛了。这个消息所引起的震动不亚于今天的税案。以今天的眼光看,刘晓庆的这个决定无疑是绝顶聪明的,她的事业已达到顶峰,想要超越似不可能,况且当时的电影市场已呈下降之势,选择这个时机全身而退无疑是再恰当不过了。令刘晓庆意想不到的是,脱去了演员身份的她,除了得了一个“激流勇退”的美誉外,退出江湖的她甚至比人在江湖还引人注目,无论是后来的离婚案,还是1989年的税务风波,以及下海经商,还有大大小小数不清的官司和绯闻,刘晓庆从来就没有寂寞过,她在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娱乐”着大众。

  陈旭的工作得到了刘晓庆的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圈内人士的认可。刘晓庆单位的领导、同时也是著名演员的于洋就曾对陈旭说:“谢谢你,你为我们电影界做了一件大好事。”不过陈旭与刘晓庆之间也有分歧,特别是在刘晓庆与陈国军离婚案的代理过程中,两人的分歧越来越大。众所周知,当时刘晓庆的感情世界正因一个年轻的著名男演员而汹涌着巨大的波澜。平心而论,刘晓庆在这桩婚姻中是有过错的。陈旭建议刘晓庆采取一个低调的方式,态度温和而不是言辞激烈、留有余地而不是破釜沉舟地妥善解决,必要时还要高姿态地作些让步。而此时的刘晓庆被炽热的爱情激动着,哪里能沉静下来理智面对呢?分歧的结果是在陈旭准备完必要的材料,去法院为离婚案立完案以后,他就结束了将近两年的中国第一女星的私人法律顾问工作。据说这件离婚案后来打了6年,双方耗费了巨大的精力,经历了难以想象的互相折磨和精神伤害,以一种两败俱伤的结局和陈国军的一本《我和刘晓庆不得不说的故事》的畅销书才画上句号。

  “分手是早晚的事儿。每个人的想法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况且依刘晓庆的性格,长期合作是不可能的。据我所知,刘晓庆后来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律师至少不下10人。”14年后,陈旭律师说起当年的那段经历,心情依然如当年那样平静。“我感到庆幸和欣慰的是,在我担任法律顾问的近两年间,正是刘晓庆演艺事业最辉煌的时期,我为她处理了大量的法律方面的事务,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纠纷和侵权事件都采取了非诉讼方式妥善地解决了,使她能安心于艺术创作。回想起来,那两年的合作还是非常愉快的。”

  虽然不再是法律顾问了,但陈旭依然时时关注着这位中国第一女星的各种消息。只是他没有想到,接踵而来的是一件件、一桩桩有关刘晓庆的各种官司、绯闻和风波的报道。陈旭律师曾经在日本生活和工作了7年,其间也是对刘晓庆的消息时有所闻。

  2002年6月初,陈旭与家人在北京的一家饭店吃饭,偶然看见刘晓庆与几个朋友在邻桌吃饭,陈旭走了过去,刘晓庆见了脱口叫道“陈旭”。十几年不见,陈旭明显感觉到了岁月沧桑在这位中国第一女星身上所留下的印记。当时已有传言刘晓庆公司遇到了税务官司,陈旭也看出刘晓庆的兴致不是很高,神情中甚至还有一丝忧郁。陈旭没有想到,那次见面分手一个多月后,就传来了刘晓庆被捕的消息。

  “应该受到谴责和审判的不仅仅是刘晓庆……”

  “为什么偏偏是刘晓庆成了被枪打的出头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吗?”

  面对本刊记者的提问,陈旭律师的话题自然转到了目前的刘晓庆税案。

  “从法律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人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法律对你的追究不存在时机是否恰当的问题,这叫‘违法必究’。一个贪污犯被追究时如果对执法人员说‘贪污的人多了为什么偏偏抓我’,我们会觉得非常可笑。同样的道理,如果刘晓庆真的存在偷税漏税问题,那么她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是咎由自取,不存在偶然或‘出头鸟’的问题。当然,我们不希望刘晓庆仅仅是被抓了一个典型,或者成为‘杀鸡骇猴’的牺牲品,因为抓典型办案不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这里还有一个‘执法必严’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刘晓庆有值得人们同情的一面,因为我们看到生活中有很多偷税漏税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和应有的制裁。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实际上是助长和放纵了违法犯罪活动,因为法律早有规定,偷税漏税是要受到追究的。我们注意到有关报道,这次有关部门调查了刘晓庆公司1996年以来的偷税漏税情况,你早干什么了?”

  提到刘晓庆税案就无法不去关注一个问题:“现在大家对富人不纳税问题特别关注。偷税漏税这种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面对这个问题,陈律师说:“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税收制度设计上,比如不同性质企业、内外资企业税率不统一,弹性太大,待遇不同;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代扣代缴制度等,都是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我看到一个材料,说现在农民的税负要高于城里人,工薪阶层的纳税额要占个人所得税的90%,富人阶层很少纳税或不纳税。这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有问题。这就涉及一个公平问题。如果大家觉得这个制度设计得不公平,自然影响他的纳税积极性。另外,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透明也是一个基础,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我纳税了,自然想知道钱都用来干嘛了,如果是暗箱操作,‘还不够你丫贪的呢,我干嘛要交税’!这种社会心理也是不容忽视的。还有就是宣传的问题,前几年税务部门曾搞过纳税人的宣传,后来不了了之,据说是有关部门以不合国情为由下令停止了。在我们这个公民纳税意识不是很强的国家,还是应该强调纳税人的观念的。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靠纳税人供养的,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这样的观念应该弘扬。”

  税务问题不仅仅是个简单的收钱的问题,而偷税漏税的社会心理也不仅仅是纳税意识的问题。陈律师在日本生活工作了多年,他对日本人的深厚的纳税意识印象很深:“我在大阪时每个月要交一种‘人头税’,每个市民都非常积极、非常主动地交这个税,因为他知道这个税真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能知道政府非常精细地把每一分钱用在了什么地方。而那些文化体育界明星和社会名流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名誉的,非常自觉地纳税,在这一点上,他们做得要比国内的明星们好。另外,日本社会的贫富差距不大,这说明他们的税收制度设计得非常科学和合理。”

  话题自然又转回到刘晓庆身上。

  对刘晓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栽在偷税上,陈律师认为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上说,是我们的社会成熟了、进步了。“但我想说的是名人的社会责任问题。作为公众人物,因为你受大家瞩目,你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大家,对公众有导向作用,所以你就有道德示范的社会责任。如果一个社会的名人道德失范现象很严重,那么这个社会的风气和道德水准一定也有问题。所以,我希望那些名人们应该从刘晓庆的身上吸取教训,承担起这个责任和义务,你名利双收了,牺牲点个人的自由和隐私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刘晓庆曾因偷税漏税在1989年被青岛市税务机关处罚过,作为她的首位私人法律顾问,你对她事隔13年后再次陷入税务风波有何评价?”

  “上次税案发生时是在我们中止合作一年以后,我也是从当时的报道中了解案情的。应该说那次的处罚应该给刘晓庆敲响警钟。刘晓庆是个非常聪明的女人,但我感觉她还缺少一种把握自我的大智慧。不是无知,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在假象、诱惑面前把握不住自己。应该说她今天的悲剧性结局与她的个性和性格弱点有一定的关系。给我的感觉,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她下海经商初获成功以后,争强好胜的她有一个自我膨胀的过程,从以前的无视舆论、我行我素发展到无视规则、儿戏法律的地步。从一个非常有法律意识、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大明星堕落到涉嫌偷税漏税的犯罪嫌疑人,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我不知道她后来雇请的那些律师都给了她什么样的法律忠告,但是我想她如果还像以前那样对法律心存敬畏,是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的。”

  “刘晓庆的意义已超出了一个演员或一个商人。”

  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刘晓庆那充满传奇色彩的从丑小鸭到白天鹅的个人奋斗史激励了许多年轻人去实现梦想,她的惊世骇俗的言行,她的特立独行的个性,她所张扬的那种充满个人主义、女权主义思想的反传统意识正是那个时代思想解放过程中强烈冲击国人观念的音符,而由于刘晓庆的特殊身份,她对公众的影响无疑是他人无法替代的。从《我的路》引发的批判宣扬“个人奋斗”、“个人价值”资产阶级人生观风波,到由“我是中国最好的女演员”而公然挑战国人传统思维和话语方式,现在的年轻人似乎感觉不到当时的刀光血影、剑拔弩张,而对阵的双方一面是掌握话语权的传统势力,一方是一个柔弱的川妹子。虽然有不少人默默地暗中支持她,但非议、误解、委屈和漫天的唾沫却要刘晓庆一个人承受。当今天的“小皇帝”们自豪地说“我最棒”时,老师和家长都会夸孩子有出息,谁能想到20年前的标准评语是“不要脸”呢!

  刘晓庆的私生活也是一直遭人诟病的。她的第一次离婚被认为是大逆不道,20世纪80年代初的离婚女人就如今天的大熊猫一样稀有,自称是中国第一个离婚的名人的刘晓庆告诉大家人是可以离婚和再婚的,与陈国军的离婚官司更是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这才知道人是可以多次离婚和结婚的。后来,刘晓庆公然宣扬只要相爱可以不结婚,而且可以在不结婚的状况下生孩子。这些当时的奇谈怪论在今天正被一些新潮青年身体力行着。看看今天的社会现实吧,离婚已不再是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对婚外恋、第三者、一夜情等人们也不再视为洪水猛兽,甚至还有一丝宽容。可当今天的自称新人类、新新人类的年轻人沐浴在自由的阳光中、呼吸着洋溢着青春气息的空气的时候,是否会想到向引领社会风潮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的刘晓庆们致意呢?

  刘晓庆是个充满争议的风云人物,她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所有的风潮。无论是她的朋友还是敌人,无论是她的崇拜者还是厌烦她的人,没有人会相信刘晓庆的戏剧人生会就此谢幕,她会以我们常人意想不到的方式,继续吸引着我们的目光。也许她已不再是主角,也不在舞台的中央。

  “刘晓庆就是刘晓庆。”陈旭律师想起了16年前的那个冬夜所看文章的题目。

  刘晓庆税案备忘

  5月3日,《成都晚报》率先报道刘晓庆因涉税被羁押,暂扣内蒙古的消息。

  5月4日,刘晓庆承认正在接受税务调查,但否认到过内蒙古。

  5月7日下午,深陷“税务风波”漩涡的刘晓庆在北京五洲大酒店与记者见面。在长达1个多小时的采访中,刘晓庆首次向记者证实:其所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已被冻结,她本人也被监控,其公司总经理、妹夫靖军1周前已遭拘留。

  5月9日,在北京神秘失踪的刘晓庆在深圳海关露面。虽然出关手续齐全,但海关人员以“护照与实际年龄不符”为由将她留下。

  5月10日,有报道称刘晓庆妹妹含泪遣散北京公司员工。

  5月12日,北京公安机关正式逮捕了晓庆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并将晓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案移交检察院。

  5月13日,刘晓庆表示正在积极配合查税,并称愿接受处罚。

  5月15日,有消息称,刘晓庆的公司1993年就开始被查账,刘晓庆税案由来已久。

  5月16日,律师再揭刘晓庆案内幕:公司总资产不过1000万元。

  5月22日,有消息称,刘晓庆受24小时监控,但仍是自由身。

  5月23日,有圈内人透露,刘晓庆税务风波缘起王建中,目前正在争取补税。

  5月31日,沈阳税官赴北京参与调查晓庆公司涉税案件。

  7月8日,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刘晓庆确已被有关部门传讯。

  7月22日,刘晓庆已被公安局拘留,并被关押在北京第二看守所。

  7月25日,新华社发布权威消息,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被正式逮捕。

  刘晓庆官司大事记

  ★1989年5月30日,《家庭与生活》刊出羊慧明的文章《大明星偷漏税款百万元,毛阿敏只是小巫见大巫》。7月12日,刘晓庆以“传播捏造事实”为名,一纸诉状将羊慧明告上法庭,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终。

  ★同年,刘晓庆与陈国军的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走上法庭。最后,法院裁定刘晓庆支付陈国军7万元人民币。

  ★1998年11月,香港电影导演李翰祥在执导电视剧《火烧阿房宫》期间病故,随后刘晓庆将李翰祥告上法庭,创演艺圈活人告死人之先例。而后,由《火》片引发的贴片广告的问题让晓庆公司将湖北中天和吉林通化等近10家企业告上法庭,而这些公司也反告晓庆公司并一一胜诉。晓庆公司荆门败诉,被判决赔偿中天公司人民币共计273.8万元。

  ★2000年11月,由于欠下四川成都一公司50万元人民币,刘晓庆被迫交出房契,刘宅被强制在京拍卖。12月,刘父因此事受刺激抱病辞世。

  ★2001年3月,刘晓庆被王建中在北京状告赖账1000万元。

  ★2001年9月,刘晓庆以王建中所著《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侵害其名誉权”为名诉诸法律,两人针锋相对,此案至今尚未了结。

  ★刘晓庆被捕后,有媒体报道刘晓庆7年前与徐州市铜山县马坡乡600多位农民兄弟的官司早已判决,但刘晓庆一直拒绝执行赔偿。据悉,这样已经判决但刘晓庆拒不执行的官司还有多起……

  ★据报道,刘晓庆被正式逮捕之后,身后还有近10个官司没有了结。

  法律备忘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本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支收入,经过税务机关通告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造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0天至6个月),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刘晓庆偷税犯罪事实成立,她最多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作者: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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