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芬妮的微笑》的投资方和出品方前日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王志文的行为”正式表态,表示正准备证据,用法律保护自己。因为一个演员不参加首映式,然后又说了几句不利于电影的话就把演员告上法庭,这肯定是史无前例的。 我曾经喜欢过王志文,是因为他的《东边日出西边雨》;我也曾经不喜欢王志文,是因为他的“口香糖事件”;我现在对王志文已没有感觉,是因为他的演技总是有点话剧式的夸张。不过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这次的事件如果发展为官司的话,王志文很大可能胜诉。 对于一部电影的好坏,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他的意见,哪怕他没有看过完整的电影,因为发表影评并不犯法,而且影评本来就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王志文也是一个人,所以他就能发表他对《芬妮的微笑》的看法———只不过他正好是这部电影的男主角;正好在某次关于这部电影的宣传活动中对着中外记者发表了他自己的“影评”;正好这个影评又是批评这部电影的。 我不知道剧组和王志文签定的合同中有没有这样一条,规定他不得讲该片的坏话,我想是没有的,因为一般演员都很“识做”,被记者问到对他们参演的影视剧感觉如何,大都会回答说不错,角色很有挑战性之类。这样的回答虽然大家都听着不过瘾,但却能谁也不得罪。因为大家都这样做,剧组自然不会特意把不得讲坏话这条加入合同。如果合同里真的没有这条,王志文爱说什么,恐怕剧组也没办法管得着。 如果在一个公司里,员工说公司商品的坏话,老板也最多是把该员工炒鱿鱼了事。可是王志文最多也就算是《芬妮的微笑》的临时工,而且电影拍完,如果没有别的条款,他和剧组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也已经结束了。他爱说什么,爱做什么也和剧组无关(除非合同里定明他要参加所有的宣传活动)。如果就因为他对电影说了几句不中听的评论就把他告上法庭,实在有点无理吧? 据透露,投资1500万元的《芬妮的微笑》,上映两周以来的票房只有100多万元。作为娱乐记者,我们很能理解剧组想收回成本、挽回票房颓势的急切心情。不过票房的不如意有很多原因,并不能全怪王志文的几句话。听说好莱坞电影和演员签约时就明确定明演员有为该电影做正面宣传的义务,相信经过王志文这次一闹,我们的电影制片方很快也能学乖,白纸黑字定明演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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