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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难判定 直击“王志文与芬妮案”
2003-06-17 23:10  来源: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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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格纳夫人18岁追随丈夫来到中国,与她的祖国奥地利阔别长达67年之久。她的故事让观者为之落泪,可是正因为她美丽的微笑,使出品方与男主角王志文在对艺术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今日演变为法庭上的原告与被告。在他们各自观点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本报记者带你揭开谜底。打上官司“芬妮”还能微笑多久

  几大焦点问题直击季福堂一个称要为了诚信把官司进行到底,一个则紧咬“第六条”对官司不屑一顾,这几日关于辽宁金通集团将王志文告上法庭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季福堂与王志文之间孰对孰错,到底是真要打官司还是在炒作,很多人对此表示怀疑,记者昨日再次连线季福堂,就几大疑点问题直击原告。

  焦点一:索赔25万是什么概念?

  季福堂就王志文违约一事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25万元,而投资方声称付给王志文的酬金是60万,而片子投资是1500万,25万与这两者相比显然是微乎其微的,那么原告提出的25万人民币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季福堂对记者说:“这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金额,而不是损失,我们起诉他第一条是违约,所以他必须偿付违约金,但是我们不放弃追索经济损失的权利。”

  焦点二:季福堂到底是什么身份?

  王志文“炮轰”《芬妮》、剧组声称要追究责任之事发生后一个月,3月11日,王志文的哥哥、经纪人王志方首度就此事表态:王志文根本没有违约,与金通集团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而后王志方一直表示:“我们都不知道有个投资方是金通集团。王志文与金通没有合同关系,他们有什么根据起诉王志文?”对此,季福堂说:“我不知道王志方是否能代表王志文,如果他不能,我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他确实是代言人,我就有必要说说,合同上甲乙双方分别是《芬妮的微笑》摄制组和王志文,摄制组是谁组建的,当然是投资方,制片人王浙滨是受我的委托与他签的合同,难道作为法人代表,我没权利追究他的责任?另外,广电局发出的拍摄许可证上摄制单位是金通,他王志方代表签合同时难道不知道?我们通过银行给他汇款,有银行汇票为证据,他收到酬金开的收据也是金通的,这么快就忘了?如果真的连这点常识都没有,还口口声声要法庭上见,根本就不配!”后来,他还告诉记者既然法院已经受理官司就说明我们是合法的刑事主体并且符合程序的。

  焦点三:演员可以批评影片吗?

  在合同上双方并没有规定演员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且演员拿了酬金就不能批评影片了吗?记者就此直问季福堂,他说:“当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我没有不让他说话,但是他要看过影片之后再发言,不能只凭自己演过的片段就进行这种不负责任的发言,我认为,王志文的说法是不能纳入艺术批评范畴的,也不能代表艺术创作的全部。他的这种言论是要负责任的,我们也是要讨个说法的,到底是恶意批评、评论还是一种诋毁,最后自有公论。”

  焦点四:为何时隔两个月才上法庭?

  投资方与王志文的矛盾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什么到今时今日才把他告上法庭呢?对于这个问题,季福堂也毫不顾忌:“走上法庭实在是无奈,从首映开始,我们就多次与王志文联系,希望他履行和约,我们也愿意不追究他的责任,4月10日,我们再次召开会议,以口头、书面的形式要求他配合宣传活动,他不予理会,我们也对他施加了压力,以期发行能正常进行,结果他没有纠正不负责任的言论,这种态度让我们只好求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焦点五:《艺术人生》不播是因为投资方的压力?

  话题进行到这,记者不禁想起不久前王志文的《艺术人生》无故停播,这是否也是投资方所谓的实施压力的手段?听到这个问题,季福堂笑了:“中央台那么大一个电视台,我怎么能要求他们怎样,说我对他实施压力不太合适,但是我确实对王志文上《艺术人生》提出了质疑,我觉得这样一个人不够艺术家,我也反映上去了,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权利说话吧?而且我可以和你说,节目的停播和这个事情是完全有关系的。”

  焦点六:投资方有百分之百的胜算?

  有媒体在报道中说季福堂对此官司的胜算是百分之百,但是当记者问到他时,他说:“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我的律师也没有说过,这可能媒体误会了我的话。我只是觉得我们完全履约了,而王志文违约了,既然我们打的是违约官司,那么从道理上讲是该维护履约方权利的,所以我对官司充满信心。至于是否追究经济损失,我们可能根据事态的发展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王志方:艺术家不怕批评

  面对辽宁金通方面的诉讼,身为王志文哥哥的王志方显然轻松了许多,“我们还是坚持老观点,相信法律,想知道真相,快了,他们不是已经告上法庭了吗?到时自然会明了,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

  其实话说回来,王志文“惹”的这次官司完全因为他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打破约定俗成的演员在宣传自己新片时只是一味叫好的原则,王志方给记者打了个比方,“就像你们报纸一样,不可能只能报道王志文好,而他不好的时候你还说他好,假如不让演员说出自己的演绎中的遗憾那岂不是专治。其实说穿了,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上就是正常说话,他只是对他作品的一个总结。”可是却被辽宁金通老总季福堂冠以“我们是为道德而打这场官司”为出发点,更引用罗丹的一句话:“在成为一个艺术家之前,先要做一个人。”听到此处,王志方的态度有些激动,大家都在做人,不能他说好就好了,他说你坏你就坏了,“因为真正的艺术家是不怕别人批评的,如果说一个演员只能对自己演的影片说好话,而不能说坏话,那还有什么人权。”从王志文对艺术的执著态度,记者用“有个性”来形容他,可是王志方却觉得王志文是一个很客观的人,为什么只有评委能客观的说影片的好与坏,而演员却不能。

  至于辽宁金通方面无数次的指责王志文违约,王志方还希望一切以合同为准,“说王志文不参加电影的宣传活动,可是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写明要参加哪一场,条款中注明协商解决,难道他们不懂什么叫协商吗?总之法律是公正的,我们相信法律,也希望大家能尽快了解真相。”主任记者高宏

  律师:公开合同才侵权

  对于出品方向王志文提出的索赔25万元的诉讼,昨日记者咨询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记者听到了来自律师的说法。

  违约是出品方告王志文的理由,可是从出品方在媒体上公布的部分合同内容来看,记者产生了很多困惑,怎样界定违约,刊登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杨律师细致地分析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公民的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公民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更不能将某些属于商业秘密等内容、情况或资料向外公布,以损害他人的声誉,否则受害人有权对发布者和刊登者提出民事诉讼。”至于投资方口中已经界定王志文违约的事实,在杨律师看来,“合同一经签订既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以任何方式违约,当合同规定不明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之前,只要义务方相应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便不能要求对方再履行合同中没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其它内容或义务。至于索赔,得根据违约的程度来追究,不能漫天要价。”但假如王志文在影片宣传的过程中言语没有诽谤的意味,而他也在协商的基础上履行了合约中的义务,应该构不上侵权、违约,不过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以合同和履行合同为准则的,所以在杨律师看来“不了解真相就没有发言权,所以还是等待法律公正的判决,以上的观点是在假设基础上才成立的。”主任记者高宏王浙滨:我会出庭作证

  王志文到底是与谁构成了违约关系,而被卷入了这场官司呢?

  昨日王浙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态度表现的很礼貌,但同时表示,“就这事我曾太多次发表过意见,但对于细节问题,因未进入司法审理,不想发布任何消息。”当记者追问,当初合约是她与王志文签的,为何现在以违约为由将王志文告上法庭的竟是投资方辽宁某公司时?王浙滨首次透露的如下说法与之前王志方所言有些出入,“合同是我与王志文签的,但上面也有投资方代表的签字。我们剧组签的所有合同上面都有投资方代表的签字。”“那么王志文后来在首映式上对影片表示出的不满意,是否真如投资方所言在拍摄期间就表现在对导演的不满意上呢?”“细节我要在法庭上说,我其实不常在组里呆着,好多常在组里的人对王志文的表现会比我了解,不只我会出庭作证,摄影师吕乐,录音师章文和我们剧组里的好多人都可以出庭作证,这是尽公民的义务。”既然王浙滨表示要出庭作证,那么她在此事情上个人态度是什么呢?“你是否也认为演员在与投资方签订合约后就应该在公开场合向媒体作出批评影片的言论呢?”“对于王志文这个人,我的观点很鲜明,我不肯定他的作法,但对于这类现象我不想置评,因为不想牵及其他演员。”

  王浙滨对王志文从个人态度上的否定,基本表示她可能将以原告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她将出庭披露哪些细节,她咬定不肯透露。不过另一方面上,她最新披露的“细节”却也值得思索,投资方对王志文的不满其一就聚焦在商业利益上,据他们自己表述,王志文的行为“给影片的发行工作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使投资无法按计划回收。”但制片人王浙滨透露,“现在还不能说票房如何,因为海外发行还没有结束,仅欧洲的发行版权给了奥地利方面,此外全球除中国地区以外,国际发行的进展还要在今晚开会决定。”(鲁艺 郭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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