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新浪网名誉侵权案一审有结果
今年6月17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对本报记者肖执缨诉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两案分别作出判决,确认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须分别在各自相关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致歉,为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7月31日,新浪网已在其网页上,诚恳向本报记者肖执缨赔礼道歉。
因对去年“杨钰莹宁波平安夜演出风波”的报道不同,使得采写《遭遇冷面无冕“女王”———杨钰莹宁波夜总会遇难题》一文(见去年12月27日本版)的本报记者遭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浙江日报”)属下《今日早报》的公开责难,从而使得矛盾升级———今年1月16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分别受理了肖执缨诉浙江日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网”)名誉侵权等案。
原告方代理律师———现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小斌介绍了本案的大致情况。东山区法院在受理了原告肖执缨诉被告浙江日报、申淑芬、陈国平(注:此二人为《今日早报》社记者)名誉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公正审理。2月25日,原告肖执缨的委托代理人朱小斌、路长喜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明确认定,关于《“红楼醉高官”竟成演出卖点———杨钰莹在宁波故作沉默》一文,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申淑芬在采访杨钰莹时尚不知原告的真实身份,故其在该文章中用“一陌生男子”来表述站在杨钰莹身边的原告并无不妥。但是,被告申淑芬在文章中以肯定的语气将原告原述“当记者很了不起是吗?!”表述为“别以为自己是记者,记者有什么了不起的!”歪曲了原告在当时特定的情况、特定的时间下说此话的原意。被告申淑芬这种表述有损于原告的记者身份,是对原告的名誉侵犯。
其次,关于《何方高人为杨钰莹出谋划策》一文,被告申淑芬在没有经过核实,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其本单位某一记者的反映,便在该文章中描写原告用威胁恐吓的言辞阻止被告申淑芬的文章见报,这样报道明显具有诽谤性,贬损了原告的人格。从12月29日《今日早报》第5版上登载的《读者如是说》亦表明被告申淑芬撰写的上述文章已引起了读者的不良评论,客观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关于被告陈国平发表的《“红楼醉高官”这样被默认》的评论文章,该报道主要是源于被告申淑芬发表的上述两篇文章所作的评论,被告陈国平对该两篇文章未经核实就作出带有偏向性的评述,同样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被告申淑芬在12月29日、12月30日的《今日早报》上发表的《我这样采访杨钰莹》《目击杨玉莹抢乘电梯的人,你在哪里?》文章,再次叙述其采访杨钰莹的过程,重复表述“别以为自己是记者,记者有什么了不起的!”继续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犯,其意图已完全超出了新闻报道的性质,同时亦表明被告申淑芬对原告的名誉损害的结果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申淑芬、陈国平发表的本案讼争的文章,其内容部分不属实,对原告的“指责”、“评论”带有侮辱、诽谤的性质,客观上造成了作为一名新闻记者的原告其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之请求合理合法,本案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申淑芬、陈国平系被告《浙江日报》的职员,双方是隶属关系,其撰写的上述文章是属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浙江日报》承担本案的责任。
据此东山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今日早报》娱乐版面上登载向原告肖执缨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驳回原告肖执缨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负担。
另据悉,《浙江日报》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上诉”。(本报记者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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