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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律师说缘由:有人想终结王志文艺术人生
2003-07-18 17:07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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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批评《芬妮的微笑》影片质量和缺席多个宣传活动,王志文被该片投资人季福堂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日前,王志文的律师童明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案件很简单。但不论输赢,对手都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而对于王志文都是一个伤害的过程。”

  原告财大气粗

  原告季福堂近日曾在媒体表态:“我就像董事长,(制片人)王浙滨充其量是个教练或经理,是我聘来打工的。”童律师说,电影业如此著名的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都被称为“打工的”,不知演员王志文在原告资本方心中的位置会是什么。“商人有理由认为,我的钱进入了,一切艺术都是商业。你演员对外就只能说好话,表示遗憾就是诋毁,就是不给我资本面子。这是原告季某心理上可以理解的原因”。

  童律师称,原告投资商与王志文从没有签订过合同,而对王志文谢绝合同以外的要求却又认为是违约,这是不合理的。他指出,合同有一条是“摄制组应按拍摄前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而王志文一直强调的合同第六条是:“剧组各地首映活动,要依据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王志文)将尽力予以配合。要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王志文。”

  制片人欺骗了法院

  记者还看到,制片人王浙滨在2003年2月21日下午从北京发给人在上海的王志文,要求王志文在当天下午4时前从上海到北京参加影片新闻发布会的传真件,这也就是王志文方面称为“违背情理,毫无善意”的传真。童律师说,在王志文根据合同谢绝参加各地首映式后,王浙滨作为最了解合同的经办人和签字人,并没有如实告诉投资人合同中有关王志文参加剧组首映宣传条款是属于另行协商的非强制性条款,而是立即在媒体上公开表态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突然将事态激化。

  谈到王浙滨与法院的关系,童律师说:“从揭示出的消息看,原告聘用打工的王浙滨熟悉有关法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对于王浙滨由于拍摄影片与北京各级法院建立的关系,我们认为本身是非常正当的关系。在涉及法院受理此案的问题上,我们的表达是:‘认为原告欺骗了法院。’”

  王志文不会和解

  童律师表示,原告将诉讼冠以“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造成投资不能收回”名义进行渲染、造势,是要让外界全盘否定王志文的“职业道德”。“王志文方面可能不会对判决提出异议。因为这个案件无论在那里审判,无论输赢都是一个对王志文造成伤害的过程。我们相信法院终将查明是谁在欺骗和编造谎言。也相信法院在此情况下会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

  童明友律师最后说:“王志文不会对涉及职业道德的指控与对手讨价还价寻求和解,因此不会出现和解。其实案件不论输赢,对手都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炒作、转嫁制片人对于影片不成功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终结王志文的艺术人生,这对于王志文都是一个伤害的过程。”(本报记者 陈明辉 实习生 孙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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