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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就裸照事件大讨论 内地香港律师纷谈看法
2002-11-08 09:12  来源: 华商报

  《东周刊》刊登女星裸照事件不仅引起了香港演艺界的声讨,也引起传媒的反思。这个事件本身已经涉及刑律,且由于事件发生在12年前,并且牵扯到照片是否是有人寄给《东周刊》,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大讨论。由于内地和香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所以对于这个事件的观点也不一样,据此,本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香港和内地的法律界人士,让他们谈一谈对这个事件的看法。

  内地:没有赔偿限额《东周刊》侵犯名誉权

  据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介绍,这次刘嘉玲“裸照事件”根据内地的法律因为牵涉的人员不同,会有不同的法律条款来处理。

  对于当年劫持刘嘉玲的歹徒,按照刘嘉玲的说法,当时歹徒劫持她是为了勒索钱财,所以按照内地刑法的有关规定,应被判为绑架罪。而之后又对刘嘉玲非法拍出裸照,并以此强要财物,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且罪犯在劫持刘嘉玲后还强迫其拍裸照,使当事人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所以如果歹徒被抓获,不仅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诉讼,而且可以附带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具体的刑罚以及损失费的数额或者上限,法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而这张照片最终流落到《东周刊》的手中,姑且不论其是用钱买来的,还是别人寄来的,《东周刊》这种明知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仍然刊登的做法,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按照内地民法相关规定,《东周刊》应该履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的义务,具体做法应该包括在同等的期刊上发表致歉书表示道歉。如果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东周刊》还要付赔偿金,但是内地法律并没有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及上限。

  香港律师会:适当的时间将公布意见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香港律师会,该律师会是香港律师的联合组织。接受采访的陆小姐告诉记者,这个事件在香港引起很大的反响,目前这个问题可以看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媒体的操守问题,这是刘嘉玲裸照事件后需要媒体反思的。另外还有一个是触及法律的问题,她表示现在香港的警察和保安局都已经开始正式介入调查。

  她还透露,作为香港的律师协会,他们也十分关注事件的进展,而且香港记者也纷纷打电话给香港律师会,希望得到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不过陆小姐也表示,现在还没有最后确定,香港律师会也不好发表更多的意见,但会在适当的时间公布他们的看法。(本报记者虞纪实习记者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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