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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在国际版权法上的定义与责任
2002-01-11 11:15  作者: 杨Jr. 
  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要判断一套作品是否抄袭,判断的基本条件是:一、证明被告有合理机会接触原告着作;二、两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内容的实质部份相同之处的比率。其中尤以後者最为重要。若相同的部份愈多,抄袭的嫌疑便愈高。

  所谓合理接触机会,并不限於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曾实际阅读原作。依社会通常情况,只要被告有合理的机会或可能性,看到原着的内容,即已符合「接触」的要件。例如原着已行销於市面,公众是否可在商店购得该着作,或被告以超乎常情之速度完成其着作,均属合理的指控证据。因此首次发行的日期是判断哪一方抄袭对方的重要指标。

  而实质内容相似可分质与量之观点,其中又以「质」重於「量」。固然相似的内容数量愈多,愈能证明被告抄袭,惟着作权法并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袭。只要内容整体相似,甚至只是原着中的精粹部份被抄袭,即使那部份仅占原作极小的比率,亦足以构成抄袭罪行。而实质相似亦不限於文字成份,还包括原着作的人物、故事布局、事件次序、剧情细节等非文字性部分,相似的部份愈多,抄袭的嫌疑相对亦愈高。

  依据国际版权法,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原着作品抄袭或改头换面,是侵犯了版权人的着作人格权中的姓名表示权和同一性保持权。姓名表示权是保障他人不能假冒、变匿姓名或更改名目来发行原作品。而同一性保持权则保障原作品可永久维持原有的型态,他人不得加以窜改、割裂、变匿姓名、更换名目发行。而是否作营利用途,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有刑事和民事两方面。民事责任须由版权持有人自行向侵犯人追讨赔偿。赔偿的计算并无一定准则,基本上版权人的所有损失皆可获得赔偿。而版权人亦可追讨侵犯人从侵犯行为中赚到的利益,甚至追讨抄袭品的总售价为赔偿。而刑事检控方面则由海关负责执行。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每件抄袭品罚款五万元。 (来源:田中芳树同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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