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辩护律师张起淮宣判后走出法院被记者围住采访由左至右,拼版照片。 |
昨日上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问到是否会向高院申诉时,李某某的律师张起淮说,“如果法律允许,我们还会坚持。”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回应了二审中的焦点问题。
为何没发现李某某精斑仍可认定强奸?
审判长认为,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那么,被害人为何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有嫖娼问题?审判长表示,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上诉人提交多项新证据为何没有认定?
审判长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李某某称案发时出去接母亲电话而未参与强奸,法院对此如何认定?审判长表示,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态度
李家律师:按法律程序坚持申诉
昨日10时15分许,在法院宣判后,李某某的律师张起淮率先走出法院。他表示,“如果法律允许,我们还会坚持(申诉)。梦鸽的态度和我一样。对于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我们都会按照法律程序去走。”随后,自称被告王某律师的周女士拿着大叠材料,情绪激动地走向媒体。她先展示律师证件,然后表示不满判决结果。她提出,视频中受害人杨某某并未喝醉,也没有被殴打的迹象,整个案发经过不存在强奸行为。
11时许,原告律师田参军和同案被告律师李在珂一起走出法院。对于判决结果,田参军十分满意,大呼“感觉挺好”。问到赔偿是否到位,他说魏某某兄弟二人、张某某的赔偿金已经到位。至于是否会向李某某提出赔偿,他坦言要看被害人杨某某的意思。李在珂也表示宣判过程顺利,“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合理,也给了双方充分地辩护权利,法官们也很优秀,不存在非法证据,顶多是有小瑕疵,但不足以推翻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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