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剧照 |
微博截图 |
搜狐娱乐讯 昨天(3月3日),电影《人在囧途》系列影视作品官方微博发出了一条“维权微博”,贴出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宣布2013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被告是《人在囧途之泰囧》的片方。
会否出现被告不应诉情况?
“被告方不应诉就是放弃自己权利”
本案的被告方是《泰囧》的片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但是至今,被告没有向外界透露相关消息。
律师表示,“如果被告不出庭应诉,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是非常不利的事情,应该不会发生。估计被告方一定会积极应对。审理的时间也不会很长,一审普通程序是六个月时间,然后还可以再续六个月,如果要再延长,就要由上一级法官决定”。
如法院认定侵权 怎么赔偿?
“可按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众所周知,电影《泰囧》票房冲破13亿元人民币,片方利润也高达4亿元。如果《泰囧》侵权《人囧》被法院判决认定,怎么赔偿?
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集中规定在《著作权法》第49条。
对于“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相似。
哪一方胜算大?
“事实复杂,不好判断”
据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戚连峰律师表示,原告对被告的诉讼包括“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原告表示,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这是原告起诉被告‘著作权侵权’部分,原告必须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行为。”
“原告表示,在电影进行宣传的时候,被告故意暗示明示,《泰囧》是《人囧》的升级版,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这是原告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部分。如果事实确凿的话,《泰囧》就有利用《人囧》在市场和公众的影响搭便车的嫌疑。”
律师同时表示,此案事实比较复杂,不但涉及到片子本身、还涉及到片子的宣传推广等问题,所以不好判断谁胜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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