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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子女告《沂蒙六姐妹》侵权 要求公开致歉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2010年10月29日04:29

  本报讯 因认为发生在母亲身上的模范事迹被电影《沂蒙六姐妹》“嫁接”,来自山东省蒙阴县的两位烈属后代将该影片的制作发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讨还”母亲的光荣事迹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王氏姐弟俩是模范烈属李凤兰的子女,他们起诉称,1990年,由临沂地区妇联主编、黄河出版社出版的《沂蒙红嫂》一书问世,书中记载了80位沂蒙妇女舍生忘死支援前线的感人事迹,其中包括模范烈属李凤兰的事迹。但是去年8月22日,电影《沂蒙六姐妹》全国首映,王氏姐弟俩发现,该影片把沂蒙妇女对革命的支持浓缩在了6位女性身上,影片中的人物“张月芬”和公鸡拜堂结婚,回娘家借粮食错过与丈夫见面等情形,均是发生在李凤兰身上的事迹。但影片却经过改编将其张冠李戴,把李凤兰的事迹移花接木给了“沂蒙六姐妹”。

  王氏姐弟俩认为,这种事迹嫁接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母亲李凤兰的荣誉权,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再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联系起来。因此起诉要求影片制作发行方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致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李凤兰老人的事迹并不等于荣誉”,山东电影制片厂等3被告认为,荣誉是政府、单位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来源于一般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且,电影《沂蒙六姐妹》中不但未否定李凤兰老人的事迹,还在影片中对故事原型之一的李凤兰老人及其事迹进行了介绍,并配有李凤兰老人的照片,足以使观众知悉。此外,故事片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允许为丰满艺术形象进行合理创作,影片中的相关情节均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不构成对李凤兰老人权利的任何侵害。

  由于分歧过大,双方未达成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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