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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强的质疑与代言“紧箍咒”

来源:搜狐娱乐 作者:吴为忠
2010年10月20日09:11

  据四川新闻网10月18日报道: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星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息见报以后,老百姓拍手叫好,而明星们在表示赞同之余,也对如何界定代言广告的虚假性和责任认定发表了看法。我们对明星的这种积极态度表示认同,而且,他们的观点对完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具有参考价值,俗话说:防患于未然,只有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新《广告法》,一旦通过就能更有效的发挥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督力。

  昨天,本报对“明星虚假代言可能被究刑事责任“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因代言而被质疑的部分明星。唐国强因为专治“不孕不育症”的一家医院代言,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一时间,唐国强也成为一个代言问题广告的明星。对于新《广告法》中提及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国强对“怎么判定虚假?”有不同的看法,他并没有回避自己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他说:“特别是一些医药的代言,并不是‘包治包好’,我在代言的时候确实看到过有治疗好了的人,而且治疗好的人也不止一个,但这套方法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因此,说它是虚假广告,很明显是不具说服力的”。唐国强还指出了这套新法规下明星代言的新尴尬,“几乎所有的药品都有副作用,中成药还差点,特别是西药,可以这样说,凡是药品,它对人的身体都是有害的。”他特别指出:“科技是不断发展的,在代言之前,有些化学成分是检查不出来的,所以说它是安全的,但几年后,随着科技发展,有关部门可能会检查出一些新的有害的化学成分,如果这样的话,明星代言是不是也要受到谴责?”唐国强的这番表态很有代表性,在新《广告法》还未进入实施之际,应该对明星的这番担忧和如何界定“虚假代言”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而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由此想到了侯耀华三次被央视点名却拒不道歉的蛮横态度。拒不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把责任推给了播出单位。侯耀华认为,“广告门”的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自己只是“门票”上的“照片”;而现在舆论对他群起而攻之,他觉得是“做坏事的人在抓人”。正如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无论是明星,还是有关部门,他们都是责任链条中的一个部分,出了问题谁也脱不了干系。这是新《广告法》的关键内容。古人云:“责有攸归”,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来负。新“广告法”能否成为明星代言的“紧箍咒”?我们拭目以待。

  吴为忠(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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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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